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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教育和体育局对仁寿县第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2号建议答复的函 | ||||||||||||||||||
2019-11-08 作者:县教体局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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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公办代课教师代课期间养老保险保障的建议》(第122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仁寿教育和体育事业发展的关心。 我县委培代课教师在代课期间未购买养老保险情况属实。目前县分管领导已召集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教体局等相关县级部门反复研究补缴办法。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根据省人社部门关于养老保险的问题政策解读,“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原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因各种原因未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得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职工个人若想补缴,可向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咨询,也可在退休时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缴,补缴后作为实际缴费年限”。 二是县人社部门现提供了两种补缴方案,一是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精神,个人按代课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缴费基数(按照川人社的相关文件规定,工资水平达不到上一年省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基数申报),补缴代课期间养老保险费的个人承担部分的本金和利息,再由单位统一转移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二是个人在退休时自愿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机构申请以相对应年度的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的缴费基数,以8%为个人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缴费本息。 三是县教体局已召集部分委培代课教师代表(25人),就其集中反映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等相关诉求进行了现场答复,收集了教师代表对答复的意见反馈,并向县政府建议:两种补缴方案建议由所有委培代课教师自行签字确认选择。若有教师选择第一种方式补缴,由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联合向县政府请示同意后,据实解决单位应补缴部分的本金、利息、滞纳金以及教师个人应补缴部分本金的利息。若有教师选择第二种方式补缴,建议由由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联合向县政府请示同意后,据实解决教师个人应补缴部分本金的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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