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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预存款制度实施细则 | ||||||||||||||||||
2016-06-22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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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有效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仁寿县制定了《仁寿县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预存款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预存款是指在征地报批前,申请用地单位将拟征地中涉及应由政府或项目业主承担的被征地农民社保缴费预先存入社保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确保征地获批后能够及时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保费。每一个占地项目预存款缴纳按不低于实际所需社保安置费用的80%缴纳社保资金预存款。 《实施细则》就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预存款的有关操作细则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预存款缴纳主体和方式;二是明确了县国土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在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预存款缴纳中的职责;三是明确了社保资金预存款专户的使用结算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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