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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输气干线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 ||||||||||||||||||
2014-01-21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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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府发〔2014〕2 号
2013年5月9日,省人民政府批准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输气干线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0.1347公顷(2.020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输气干线(放空系统改造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3〕277号)相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输气干线(放空系统改造工程)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文宫镇文华社区9组;汪洋镇洪湖社区5、6组。 三、征收土地单位面积:仁寿县文宫镇文华社区9组0.1069公顷(1.6035亩);汪洋镇洪湖社区5组0.0140公顷(0.210亩)、6组0.0138公顷(0.2070亩)。 四、征地补偿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文宫镇文华社区9组;汪洋镇洪湖社区5、6组的土地补偿费农用地按统一年产值1580元/亩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以实际征收面积按统一年产值1580元/亩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统一年产值1580元/亩的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大、小春季节损失一季补偿一季的原则,大春作物每亩补偿1100元,小春作物每亩补偿900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仁府发〔2013〕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文宫镇文华社区9组;汪洋镇洪湖社区5、6组共19名农业人口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由县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妥善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修、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登记。 特此公告。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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