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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仁寿县2013年第5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 ||||||||||||||||||
2014-01-21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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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府发〔2014〕3号
2013年11月28日,省人民政府批准仁寿县2013年第5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35.7536公顷(536.3040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仁寿县2013年第5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3〕848号)相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仁寿县2013年第5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仁寿县文林镇八里村3、5组,大道社区2、4组,高笋村5、8组,新民社区13组,卫星村11组。 三、征收土地单位面积:仁寿县文林镇八里村3组3.1372公顷(47.0580亩)、5组1.4697公顷(22.0455亩),大道社区2组4.7755公顷(71.6325亩)、4组4.1740公顷(62.610亩),高笋村5组1.0647公顷(15.9705亩)、8组17.6633公顷(264.9495亩),新民社区13组1.7355公顷(26.0325亩),卫星村11组1.7337公顷(26.0055亩)。 四、征地补偿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文林镇八里村3、5组,大道社区2、4组,高笋村5、8组,新民社区13组,卫星村11组的土地补偿费农用地按统一年产值1580元/亩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以实际征收面积按统一年产值1580元/亩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统一年产值1580元/亩的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大、小春季节损失一季补偿一季的原则,大春作物每亩补偿1100元,小春作物每亩补偿900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仁府发〔2013〕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文林镇八里村3、5组,大道社区2、4组,高笋村5、8组,新民社区13组,卫星村11组共364名农业人口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由县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妥善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文林镇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修、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登记。 特此公告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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