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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仁寿县2013年第6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 ||||||||||||||||||
2013-11-05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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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府发〔2013〕46号
2013年9月18日,省人民政府批准仁寿县2013年第6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21.2652公顷(318.9780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仁寿县2013年第6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3〕571号)相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仁寿县2013年第6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仁寿县富加镇合作村1、7组,马鞍村1、3组,天贵社区2、3组;元通乡勇敢村1组;观寺乡槐树村1组。 三、征收土地单位面积:仁寿县富加镇合作村1组10.1116公顷(151.6740亩)、7组0.4628公顷(6.9420亩),马鞍村1组0.6669公顷(10.0035亩)、3组0.4064公顷(6.0960亩),天贵社区2组1.1262公顷(16.8930亩)、3组2.7853公顷(41.7795亩);元通乡勇敢村1组0.0238公顷(0.3570亩);观寺乡槐树村1组5.6822公顷(85.2330亩)。 四、征地补偿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仁寿县富加镇合作村1、7组,马鞍村1、3组,天贵社区2、3组;元通乡勇敢村1组;观寺乡槐树村1组的土地补偿费农用地按统一年产值1580元/亩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以实际征收面积按统一年产值1580元/亩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统一年产值1580元/亩的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大、小春季节损失一季补偿一季的原则,大春作物每亩补偿1100元,小春作物每亩补偿900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仁府发〔2013〕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仁寿县富加镇合作村1、7组,马鞍村1、3组,天贵社区2、3组;元通乡勇敢村1组;观寺乡槐树村1组共249名农业人口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由县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妥善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修、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登记。 特此公告。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13 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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