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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输气干线(西线)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 ||||||||||||||||||
2014-04-04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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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府发﹝2014﹞12号
2013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批准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输气干线(威青线)项目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0.9542公顷(14.3130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输气干线(威青线)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3〕916号)相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输气干线(威青线)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仁寿县文宫镇五建村1、2组;曲江乡水池村1组;文林镇八里村2、4组;富加镇奋斗村4、5、7组;汪洋镇翻身村3组;宝飞镇水晶村1组。 三、征收土地单位面积:仁寿县文宫镇五建村1组0.0324公顷(0.4860亩)、2组0.0452公顷(0.6780亩);曲江乡水池村1组0.0520公顷(0.7800亩);文林镇八里村2组0.0324公顷(0.4860亩)、4组0.2829公顷(4.2435亩);富加镇奋斗村4组0.3401公顷(5.1015亩)、5组0.0715公顷(1.0725亩)、7组0.0597公顷(0.8955亩);汪洋镇翻身村3组0.0216公顷(0.3240亩);宝飞镇水晶村1组0.0164公顷(0.2460亩)。 四、征地补偿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仁寿县文宫镇五建村1、2组;曲江乡水池村1组;文林镇八里村2、4组;富加镇奋斗村4、5、7组;汪洋镇翻身村3组;宝飞镇水晶村1组的土地补偿费农用地按统一年产值1580元/亩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以实际征收面积按统一年产值1580元/亩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统一年产值1580元/亩的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大、小春季节损失一季补偿一季的原则,大春作物每亩补偿1100元,小春作物每亩补偿900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仁府发〔2013〕7号、仁府发〔2013〕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仁寿县文宫镇五建村1、2组;曲江乡水池村1组;文林镇八里村2、4组;富加镇奋斗村4、5、7组;汪洋镇翻身村3组;宝飞镇水晶村1组共39名农业人口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由县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妥善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修、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登记。 特此公告。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14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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