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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仁寿县2014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2014-10-08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8570032/2014-000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4-10-08
 发布机构       
 公开程序 

仁府发﹝2014﹞41号

 

2014年7月4日,省人民政府批准仁寿县2014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19.8955公顷(298.432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仁寿县2014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4〕655号)相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仁寿县2014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仁寿县文林镇八里社区3、5、6组,城东社区1、2、3组,大道社区9组,高笋社区4组,火箭社区3、4组,龙水河社区7组,先农社区9组,新民社区13组,钟坝社区2组。

三、征收土地单位面积:仁寿县文林镇八里社区3组0.3801公顷(5.7015亩)、5组0.8695公顷(13.0425亩)、6组0.1872公顷(2.8080亩),城东社区1组1.8991公顷(28.4865亩)、2组0.1657公顷(2.4855亩)、1.0869公顷(16.3035亩),大道社区9组3.7797公顷(56.6955亩),高笋社区4组4.5916公顷(68.8740亩),火箭社区3组1.3213公顷(19.8195亩)、4组0.6412公顷(9.6180亩),龙水河社区7组0.7510公顷(11.2650亩),先农社区9组0.0369公顷(0.5535亩),新民社区13组3.1721公顷(47.5815亩),钟坝社区2组1.0132公顷(15.1980亩)。

四、征地补偿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仁寿县文林镇八里社区3、5、6组,城东社区1、2、3组,大道社区9组,高笋社区4组,火箭社区3、4组,龙水河社区7组,先农社区9组,新民社区13组,钟坝社区2组的土地补偿费农用地按统一年产值1580元/亩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以实际征收面积按统一年产值1580元/亩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统一年产值1580元/亩的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大、小春季节损失一季补偿一季的原则,大春作物每亩补偿1100元,小春作物每亩补偿900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仁府发〔2013〕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仁寿县文林镇八里社区3、5、6组,城东社区1、2、3组,大道社区9组,高笋社区4组,火箭社区3、4组,龙水河社区7组,先农社区9组,新民社区13组,钟坝社区2组共299名农业人口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由县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妥善安置。

、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文林镇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修、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登记。

特此公告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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