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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仁寿县2010年第2批乡镇建设用地区位的公告 | ||||||||||||||||||
2014-04-04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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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府发﹝2014﹞11号
2014年1月23日,省人民政府批准仁寿县2010年第2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19.1022公顷(286.533亩),加上仁寿县原2010年第2批乡镇建设用地已经实施征收的集体土地1.5833公顷(23.7495亩),共计20.6855公顷土地作为仁寿县2010年第2批乡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仁寿县2010年第2批乡镇建设用地区位的批复》(川府土〔2014〕64号)相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2010年第2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仁寿县兆嘉乡安乐村5组;慈航镇白龙村1组;大化镇华兴村4组;珠嘉乡4、5、6组;清水镇鱼塘村5组;龙正镇卓家村1、5组。 三、征收土地单位面积:仁寿县兆嘉乡安乐村5组0.0104公顷(0.1560亩);慈航镇白龙村1组0.0310公顷(0.4650亩);大化镇华兴村4组0.4975公顷(7.4625亩);珠嘉乡4组6.6549公顷(99.8235亩)、5组10.6644公顷(159.9660亩)、6组0.6631公顷(9.9465亩);清水镇鱼塘村5组0.5809公顷(8.7135亩);龙正镇卓家村1组1.5596公顷(23.3940亩)、5组0.0237公顷(0.3555亩)。 四、征地补偿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仁寿县兆嘉乡安乐村5组;慈航镇白龙村1组;大化镇华兴村4组;珠嘉乡4、5、6组;清水镇鱼塘村5组;龙正镇卓家村1、5组的土地补偿费农用地按统一年产值1580元/亩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以实际征收面积按统一年产值1580元/亩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统一年产值1580元/亩的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大、小春季节损失一季补偿一季的原则,大春作物每亩补偿1100元,小春作物每亩补偿900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仁府发〔2013〕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仁寿县兆嘉乡安乐村5组;慈航镇白龙村1组;大化镇华兴村4组;珠嘉乡4、5、6组;清水镇鱼塘村5组;龙正镇卓家村1、5组共236名农业人口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由县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妥善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修、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登记。 特此公告。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14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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