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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仁寿县2014年第3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2014-10-08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8570032/2014-000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4-10-08
 发布机构       
 公开程序 

仁府发﹝2014﹞36号

 

 

 

2014年7月4日,省人民政府批准仁寿县2014年第3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35.1820公顷(527.730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仁寿县2014年第3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4〕656号)相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仁寿县2014年第3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仁寿县视高镇奋勇社区1、6组,河心社区1、6组,青林社区8、9组,兴家社区7、8组。

三、征收土地单位面积:仁寿县视高镇奋勇社区1组0.9071公顷(13.6065亩)、6组3.4168公顷(51.2520亩),河心社区1组1.1649公顷(17.4735亩)、6组0.8874公顷(13.3110亩),青林社区8组0.6013公顷(9.0195亩)、9组12.0082公顷(180.1230亩),兴家社区7组6.1613公顷(92.4195亩)、8组10.0350公顷(150.5250亩)。

四、征地补偿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仁寿县视高镇奋勇社区1、6组,河心社区1、6组,青林社区8、9组,兴家社区7、8组的土地补偿费农用地按统一年产值1580元/亩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以实际征收面积按统一年产值1580元/亩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统一年产值1580元/亩的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大、小春季节损失一季补偿一季的原则,大春作物每亩补偿1100元,小春作物每亩补偿900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仁府发〔2013〕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仁寿县视高镇奋勇社区1、6组,河心社区1、6组,青林社区8、9组,兴家社区7、8组共437名农业人口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由县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妥善安置。

、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修、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登记。

特此公告。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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