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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仁寿县2014年第9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2014-10-08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8570032/2014-000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4-10-08
 发布机构       
 公开程序 

仁府发﹝2014﹞39号

 

2014年7月18日,省人民政府批准仁寿县2014年第9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15.4153公顷(231.229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仁寿县2014年第9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4〕708号)相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仁寿县2014年第9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仁寿县珠嘉镇黑虎村6组,响水村1、2、4组;富加镇合作社区集体、1、3、7组。

三、征收土地单位面积:仁寿县珠嘉镇黑虎村6组1.4982公顷(22.4730亩),响水村1组1.5878公顷(23.8170亩)、2组1.1662公顷(17.4930亩)、4组1.6196公顷(24.2940亩);富家镇合作社区集体1.0523公顷(15.7845亩)、1组3.8732公顷(58.0980亩)、3组3.0760公顷(46.140亩)、7组1.5420公顷(23.130亩)。

四、征地补偿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仁寿县珠嘉镇黑虎村6组,响水村1、2、4组;富加镇合作社区集体、1、3、7组的土地补偿费农用地按统一年产值1580元/亩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以实际征收面积按统一年产值1580元/亩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统一年产值1580元/亩的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大、小春季节损失一季补偿一季的原则,大春作物每亩补偿1100元,小春作物每亩补偿900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仁府发〔2013〕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仁寿县珠嘉镇黑虎村6组,响水村1、2、4组;富加镇合作社区集体、1、3、7组共277名农业人口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由县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妥善安置。

、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修、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登记。

特此公告。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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