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36201212 网站标识码:5114210002.
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仁寿县2014年第4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 ||||||||||||||||||
2015-03-19 作者: 点击数: | ||||||||||||||||||
|
||||||||||||||||||
仁府发﹝2015﹞8号 2014年12月24日,省人民政府批准仁寿县2014年第4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25.1751公顷(377.626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仁寿县2014年第4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4〕1193号)相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仁寿县2014年第4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仁寿县鳌陵乡宝峰村7组,千丘村5组;宝马镇石联村3组;曹家乡梨树村4组;方家镇东升村3组;富加镇合作社区1、7组;观寺镇南华社区2、3组;禾加镇共同村1组,黄坡村5组;洪峰乡美满村9、10组,新建村4组;龙马镇马家社区1组;龙正镇椰江社区1、2、3、4组;禄加镇光华村1组,光辉村1组,红卫社区3组;满井镇杜家村5、9组;清水镇五里村8组;曲江乡蟠溪村2组;始建镇营山村3组;视高镇视高铺社区2组;汪洋镇协作村2组;向家乡向荣村村集体;谢安乡灵芝村7组;兴盛镇舒坪社区4组;钟祥镇鼓匠社区2、4组,针匠社区2、4组。 三、征收土地单位面积:仁寿县鳌陵乡宝峰村7组0.9828公顷(14.7420亩),千丘村5组0.1036公顷(1.5540亩);宝马镇石联村3组0.1716公顷(2.5740亩);曹家乡梨树村4组0.0448公顷(0.6720亩);方家镇东升村3组0.6665公顷(9.9975亩);富加镇合作社区1组0.1790公顷(2.6850亩)、7组0.0928公顷(1.3920亩);观寺镇南华社区2组0.6876公顷(10.3140亩)、3组0.3479公顷(5.2185亩);禾加镇共同村1组0.0374公顷(0.5610亩),黄坡村5组0.0142公顷(0.2130亩);洪峰乡美满村9组0.6673公顷(10.0095亩)、10组0.3733公顷(5.5995亩),新建村4组0.270公顷(4.050亩);龙马镇马家社区1组0.6240公顷(9.360亩);龙正镇椰江社区1组0.0899公顷(1.3485亩)、2组1.4499公顷(21.7485亩)、3组0.2647公顷(3.9705亩)、4组0.2410公顷(3.6120亩);禄加镇华光村1组0.4733公顷(7.0995亩),光辉村1组0.8158公顷(12.2370亩),红卫社区3组0.6737公顷(10.1055亩);满井镇杜家村5组2.6172公顷(39.2580亩)、9组0.3269公顷(4.9035亩);清水镇五里村8组8.0232公顷(120.3480亩);曲江乡蟠溪村2组0.0697公顷(1.0455亩);始建镇营山村3组0.1764公顷(2.6460亩);视高镇视高铺社区2组0.0122公顷(0.1830亩);汪洋镇协作村2组1.9675公顷(29.5125亩);向家乡向荣村村集体0.1966公顷(2.9490亩);谢安乡灵芝村7组0.2174公顷(3.2610亩);兴盛镇舒坪社区4组0.6672公顷(10.0080亩);钟祥镇鼓匠社区2组0.1325公顷(1.9875亩)、4组0.1777公顷(2.6655亩),针匠社区2组1.2907公顷(19.3605亩)、4组0.0288公顷(0.4320亩)。 四、征地补偿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仁寿县鳌陵乡宝峰村7组,千丘村5组;宝马镇石联村3组;曹家乡梨树村4组;方家镇东升村3组;富加镇合作社区1、7组;观寺镇南华社区2、3组;禾加镇共同村1组,黄坡村5组;洪峰乡美满村9、10组;禄加镇光华村1组,光辉村1组,红卫社区3组;满井镇杜家村5、9组;清水镇五里村8组;曲江乡蟠溪村2组;始建镇营山村3组;视高镇视高铺社区7组;兴盛镇舒坪社区4组;钟祥镇鼓匠社区2、4组,针匠社区2、4组的土地补偿费农用地按统一年产值2040元/亩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以实际征收面积按统一年产值2040元/亩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统一年产值2040元/亩的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大、小春季节损失一季补偿一季的原则,大春作物每亩补偿1100元,小春作物每亩补偿900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仁府发〔2013〕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仁寿县鳌陵乡宝峰村7组11名,千丘村5组1名;宝马镇石联村3组3名;曹家乡梨树村4组1名;方家镇东升村3组11名;富加镇合作社区1组4名、7组3名;观寺镇南华社区2组10名、3组4名;洪峰乡美满村9组8名、10组4名,新建村4组5名;龙马镇马家社区1组6名;龙正镇椰江社区1组2名、2组39名、3组3名、4组3名;禄加镇光华村1组6名,光辉村1组10名,红卫社区3组9名;满井镇杜家村5组4名、9组4名;清水镇五里村8组41名;曲江乡蟠溪村2组1名;始建镇营山村3组2名;汪洋镇协作村2组13名;向家乡向荣村村集体2名;谢安乡灵芝村7组3名;兴盛镇舒坪社区4组9名;钟祥镇鼓匠社区2组2名、4组3名,针匠社区2组38 名、4组1名;共292名农业人口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由县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妥善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修、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登记。 特此公告。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6日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