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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仁寿县2014年第5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2015-03-19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8570032/2015-000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5-03-19
 发布机构       
 公开程序 

仁府发﹝2015﹞10号 

2014年12月24日,省人民政府批准仁寿县2014年第5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66.9060公顷(1003.590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仁寿县2014年第5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4〕1199号)相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仁寿县2014年第5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仁寿县文林镇春燕社区5组,八里社区3、4、5、9组,高笋社区4、5、8组,新民社区13组,飞泉社区6、7、8组。 

三、征收土地单位面积:仁寿县文林镇春燕社区5组0.6545公顷(9.8175亩),八里社区3组26.2197公顷(393.2955亩)、4组2.2570公顷(33.8550亩)、5组1.8299公顷(27.4485亩)、9组4.2433公顷(63.6495亩),高笋社区4组3.1128公顷(46.6920亩)、5组3.8568公顷(57.8520亩)、8组3.3712公顷(50.5680亩),新民社区13组8.1841公顷(122.7615亩),飞泉社区6组4.7859公顷(71.7885亩)、7组7.1662公顷(107.4930亩)、8组1.2246公顷(18.3690亩)。 

四、征地补偿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仁寿县文林镇春燕社区5组,八里社区3、4、5、9组,高笋社区4、5、8组,新民社区13组,飞泉社区6、7、8组的土地补偿费农用地按统一年产值2040元/亩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以实际征收面积按统一年产值2040元/亩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统一年产值2040元/亩的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大、小春季节损失一季补偿一季的原则,大春作物每亩补偿1100元,小春作物每亩补偿900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仁府发〔2013〕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仁寿县文林镇春燕社区5组5名,八里社区3组261名、4组44名、5组32名、9组64名,高笋社区4组39名、5组42名、8组33名,新民社区13组148名,飞泉社区6组40名、7组85名、8组17名,共810名农业人口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由县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妥善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修、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登记。 

特此公告。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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