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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仁寿县2014年第12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 ||||||||||||||||||
2015-03-18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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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府发﹝2015﹞9号 2015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批准仁寿县2014年第12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6.9158公顷(103.7370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仁寿县2014年第12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5〕13号)相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仁寿县2014年第12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仁寿县满井镇金塘村5、8组;汪洋镇富民社区1组,人民社区4组;禾加镇黄坡村9组;观寺镇火炬村4组。 三、征收土地单位面积:仁寿县满井镇金塘村5组4.7612公顷(71.4180亩)、8组0.5730公顷(8.5950亩);汪洋镇富民社区1组0.2313公顷(3.4695亩),人民社区4组0.2561公顷(3.8415亩);禾加镇黄坡村9组0.8006公顷(12.0090亩);观寺镇火炬村4组0.2936公顷(4.4040亩)。 四、征地补偿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仁寿县满井镇金塘村5、8组;汪洋镇富民社区1组,人民社区4组;禾加镇黄坡村9组;观寺镇火炬村4组的土地补偿费农用地按统一年产值2040元/亩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以实际征收面积按统一年产值2040元/亩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统一年产值2040元/亩的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大、小春季节损失一季补偿一季的原则,大春作物每亩补偿1100元,小春作物每亩补偿900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仁府发〔2013〕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仁寿县满井镇金塘村5组41名、8组5名;汪洋镇富民社区1组5名,人民社区4组4名;禾加镇黄坡村9组19名;观寺镇火炬村4组4名共78名农业人口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由县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妥善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修、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登记。 特此公告。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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