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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仁寿县2014年第15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2015-05-29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8570032/2015-000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5-05-29
 发布机构       
 公开程序 

仁府发﹝2015﹞22号  

2015年3月16日,省人民政府批准仁寿县2014年第15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13.0108公顷(195.1620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仁寿县2014年第15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5〕243号)相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仁寿县2014年第15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仁寿县视高镇奋勇社区1、5、8组。  

三、征收土地单位面积:仁寿县视高镇奋勇社区1组0.4358公顷(6.5370亩)、5组5.0843公顷(76.2645亩)、8组7.4907公顷(112.3605亩)。  

四、征地补偿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仁寿县视高镇奋勇社区1、5、8组的土地补偿费农用地按统一年产值2040元/亩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以实际征收面积按统一年产值2040元/亩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统一年产值2040元/亩的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大、小春季节损失一季补偿一季的原则,大春作物每亩补偿1100元,小春作物每亩补偿900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仁府发〔2013〕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仁寿县视高镇奋勇社区1组6名、5组81名、8组97名;共184名农业人口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由县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妥善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修、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登记。  

特此公告。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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