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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仁寿县2012年第1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2014-03-05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8570032/2012-000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4-03-05
 发布机构       
 公开程序 

仁府发〔2012〕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2012年8月6日,省人民政府批准仁寿县2012年第1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22. 9771公顷( 344. 6565亩)。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仁寿县2012年第1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2〕816号)相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仁寿县2012年第1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仁寿县慈航镇白龙村3组;龙桥乡东林村2组;禾加镇共同村1组,黄坡村9组;富加镇合作村1、2组,马鞍村3组;珠嘉乡黑虎村2、8组,苗园村1组,响水村5组;中农镇龙台村1、4、5组;洪峰乡美满村1、2组;曲江乡蟠溪村2组;元通乡勇敢村1组;板燕乡油村村1、5组;高家镇花园社区12组;鳌陵乡宝峰村2组;清水镇鱼塘村2、3组;黑龙滩镇大坝社区1组。

三、征收土地单位面积:仁寿县慈航镇白龙村3组1.0023公顷(15.0345亩);龙桥乡东林村2组0.1584公顷(2.3760亩);禾加镇共同村1组0.0201公顷(0.3015亩),黄坡村9组0.8466公顷(12.6990亩);富加镇合作村1组0.4786公顷(7.1790亩)、2组1.0441公顷(15.6615亩),马鞍村3组0.4833公顷(7.2495亩);珠嘉乡黑虎村2组0.4858公顷(7.2870亩)、8组2.0796公顷(31.1940亩),苗园村1组1.9882公顷(29.8230亩),响水村5组0.9458公顷(14.1870亩);中农镇龙台村1组0.0532公顷(0.7980亩)、4组0.6966公顷(10.4490亩)、5组0.3715公顷(5.5725亩);洪峰乡美满村1组0.5566公顷(8.3490亩)、2组0.1102公顷(1.6530亩);曲江乡蟠溪村2组0.6763公顷(10.1445亩);元通乡勇敢村1组0.0720公顷(1.0800亩);板燕乡油村村1组0.0353公顷(0.5295亩)、5组0.6795公顷(10.1925亩);高家镇花园社区12组0.6663公顷(9.9945亩);鳌陵乡宝峰村2组1.3333公顷(19.9995亩);清水镇鱼塘村2组2.0210公顷(30.3150亩)、3组5.6375公顷(84.5625亩);黑龙滩镇大坝社区1组0.5350公顷(8.0250亩)。

四、征地补偿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仁寿县慈航镇白龙村3组;龙桥乡东林村2组;禾加镇共同村1组,黄坡村9组;富加镇合作村1、2组,马鞍村3组;珠嘉乡黑虎村2、8组,苗园村1组,响水村5组;中农镇龙台村1、4、5组;洪峰乡美满村1、2组;曲江乡蟠溪村2组;元通乡勇敢村1组;板燕乡油村村1、5组;高家镇花园社区12组;鳌陵乡宝峰村2组;清水镇鱼塘村2、3组;黑龙滩镇大坝社区1组的土地补偿费农用地按统一年产值1580元/亩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以实际征收面积按统一年产值1580元/亩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统一年产值1580元/亩的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大、小春季节损失一季补偿一季的原则,每亩补偿790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仁府函〔2008〕12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仁寿县慈航镇白龙村3组;龙桥乡东林村2组;禾加镇共同村1组,黄坡村9组;富加镇合作村1、2组,马鞍村3组;珠嘉乡黑虎村2、8组,苗园村1组,响水村5组;中农镇龙台村1、4、5组;洪峰乡美满村1、2组;曲江乡蟠溪村2组;元通乡勇敢村1组;板燕乡油村村1、5组;高家镇花园社区12组;鳌陵乡宝峰村2组;清水镇鱼塘村2、3组;黑龙滩镇大坝社区1组共536名农业人口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由县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妥善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修、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登记。

特此公告。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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