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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黑龙滩镇人民政府足球即时比分《黑龙滩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4-02-26   作者:生态环境办公室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A003/2024-000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4-02-26
 发布机构  黑龙滩镇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各村(社区)、镇级有关部门、单位:

《黑龙滩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滩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仁寿县黑龙滩镇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6日


附件

黑龙滩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黑龙滩镇辖区内生态环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核辐射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适用其相应的预案。

二、事件分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地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区域的镇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除注明的以外,“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处置、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全镇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四、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成立黑龙滩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镇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应急工作的副镇长

成员单位:党政综合办、生态环境办、应急办、综合执法办、派出所、中心卫生院、畜牧站、各村(社区)。

(二)成立黑龙滩镇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

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镇生态环境办,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镇长任主任,生态环境办主任任副主任。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负责全镇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环境应急管理日常工作,负责全镇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做好环境预警体系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

2.负责全镇环境风险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督查工作,组织开展对重点环境风险源的监督检查;

3.在镇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工作,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协助县上组织专家对事故进行研判,提出事故处置的意见建议;

4.迅速了解、掌握现场情况并报应急领导小组,指导各应急队伍及时采取措施减小环境危害;

5.负责环境应急队伍与事故现场各相关部门应急队伍之间的协调,负责全镇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

6.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的监督管理。

(三)应急综合协调组

1.应急协调组由党政综合办组成,党政办主任为组长;

2.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性质、影响程度,落实镇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指令,调度镇相关部门、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有关情况,及时向镇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对处置进展情况,负责突发信息报送工作;协调有关单位,调度应急队伍、应急救援装备物资赶赴事发地现场。

(四)应急调查组

1.应急调查组由生态环境办、应急办组成,应急办主任为组长。

2.主要职责: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现场调查,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原因、肇事单位、污染物性质、可能产生的环境危害以及影响范围等,参与事故处置的研判;根据现场调查的情况,提出相应的污染控制建议;依据相关环境环保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有关肇事单位或个人的行政责任。

(五)环境应急监测组

1.环境应急监测组由生态环境办组成,生态环境办主任为组长。

2.主要职责:协助县级主管部门编制现场应急监测方案;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监测、布点、采样,参与事故处置的研判。

(六)现场处置组

1.现场处置组由生态环境办、应急办、综合执法办、派出所、卫生院、畜牧站、事发地村(社区)组成,生态环境办主任为组长。

2.主要职责:负责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维持现场秩序,抢救人员、重点保护物、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协助县上专家和主管部门控制、消除污染源等。

(七)舆情宣传组

1.舆情宣传组由党建办组成,组织宣传委员任组长;

2.主要职责:负责与主流媒体沟通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消息报道工作;对舆情进行监控、分析,保障舆论的准确导向。

五、监测与预警

(一)预警监测与报告

各村(社区)要按照早发现、早处置、早报告的原则,开展对各类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环境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情况的收集、报告,建立日常环境预警制度,积极开展监测预警。镇生态环境办负责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上报等工作。

(二)预警

1.预警分级。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分别用Ⅰ级(红)、Ⅱ级(橙)、Ⅲ级(黄)、Ⅳ级(蓝)色表示。

2.预警信息发布。根据上级通知,及时协助发布相应等级的预警信息,及时将预警信息传达到各部门和受威胁群众。

3.预警响应

(1)成立应急指挥部。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时,镇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组织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调派相应工作组、应急队伍、应急物资等。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做好应急防范。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并在1小时内报县级主管部门。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布置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向上级报告事态最新情况,统一由县政府发布事态信息。协助县委宣传部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六、应急响应与措施

(一)信息报送

1.报告方式与内容。突发环境事件后,第一时间报告镇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人,并在1小时内核实现场情况,经镇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县政府和县生态环境局。根据事态情况,原则上以书面报送为准,在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送,后在3小时内出具书面报告。

2.先期处理。企事业单位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作业,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告事发地村(社区)或镇政府生态环境办,并采取应急措施,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事发地村(社区)接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应急力量赶赴现场,实施现场调查、污染控制工作,及时向镇生态环境办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应急处置。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启动本预案,由镇应急领导小组统一调派人员、物资等投入应急处置工作,在上级领导和人员到达现场后,统一由县政府应急处置工作小组领导,组织相关应急队伍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监测。

4.现场指挥。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在县上处置组到达之前,统一由镇应急领导小组领导,镇长为现场指挥长,分管副镇长为副指挥长;县应急处置工作组到达后,统一由县上指挥,全镇各应急力量无条件服从现场指挥调度。

5.现场处置

(1)开展现场调查。第一时间组织收集现场情况资料,调查事件发生时间、起因、基本过程、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涉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危害性和人员伤害情况;调查周边居民区、学校、河流、湖(库)、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情况,并及时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现场指挥部。对于发生非正常排污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尽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责成涉事企业通过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对于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协调道路管理单位启动路面系统中建设的导流槽、应急池,或通过紧急设置围堰、闸坝、围油栏等对污染物进行封堵和收集。

(2)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协助开展应急监测,协助做好点位分布、采样、带路、样本护送等相关工作。

(3)控制环境污染。现场处置组根据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应急人力物力等,迅速消除、控制或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对于水体污染物采取拦截、倒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消洗、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艺等方式处置污染物;对于气体污染物采取洗消、防扩散等现场救援措施,切断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6.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处置期间,因应急处置工作所需,或当出现与突发环境事件事实不符的舆情时,舆情宣传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与县委宣传部联系,并及时提供真实情况素材报宣传部,统一由县上发布相关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发布。

7.应急终止。应急终止命令由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在县上未发布命令以前,不得自行终止应急工作。

七、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1.应急状态终止后,镇应急领导小组应当根据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监控和评价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2.应急处置过程中调拨或征用企事业单位有关应急物资、装备的,镇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汇总有关征用物资、场所和调用人员的情况,依程序做好应急补偿或者原物返还工作。

3.督促涉事单位做好现场残留的危险化学品、消防废水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清理工作,确保无害化处理,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理。

4.协助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总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赔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二)调查处理。及时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经过、原因、造成的损失,上报县政府,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三)总结评估。突发环境事件终止后,镇生态环境办牵头,总结事件经验教训,对事件发生过程、应急救援处置情况、经验教训、事件启示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总结报告。

八、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保障。由镇生态环境办、综合执法办、卫生院、畜牧站、各村(社区)抽调人员组成应急技术人员,依托镇应急办、武装部组织的应急抢险30人队伍建设。名单附后。

(二)物资及资金保障。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由镇财政全额保障;应急物资由镇生态环境办、应急办负责做好物资储备、保养、维护。

九、监督考核

生态环境办负责监督考核各部门、单位、村(社区)对本预案规定职责的落实情况。

十、奖惩

(一)奖励。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对下列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二)责任追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出现违反国家、省、镇有关法律和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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