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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和预警
2014-11-13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8570032/2014-000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4-11-13
 发布机构       
 公开程序 

各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防患于未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一、信息监测与预测 

各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本系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重大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通过对监测信息的分析研究,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作出预测。对可能引发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必须在2小时内报县政府,县政府认为必要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监测和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按照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预警级别可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级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具体标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在有关预案中明确。 

对需向社会发布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发布预警。预警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的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较重(III级)的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一般(IV级)的预警信息,由县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三、预警处置 

进入预警期后,乡镇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等措施,同时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准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对一般(Ⅳ级)的预警信息,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县政府做好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和县总体应急预案的准备。对较重(III级)、严重(II级)、特别严重(I级)的预警信息,由县政府及时向市政府及其应急机构报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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