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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
2014-11-13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8570032/2014-000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4-11-13
 发布机构       
 公开程序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一、信息报告  

—般(Ⅳ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立即如实向县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县政府根据事件发生的状况,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含较大)以上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按要求及时上报市政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信息后要进行汇总分析研究,对一般(I级)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县政府相关应急主管部门指导事发地政府进行处置,并向县政府领导报告;对于较大(III级)的突发公共事件,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及时进行会商研判,提出处置建议,迅速报告分管副县长,必要时直接向县长报告,同时将县政府领导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指示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按照分级标准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县委。 

突发公共事件中可能涉及或影响本县行政区外的,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向相关县(区)政府办公室通报情况,同时上报市政府。 

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国外、境外,需要向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和地区进行通报时,由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县政府外侨台办等机构按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告。 

二、先期处置 

任何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乡镇政府和事发单位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将处置情况随时报县政府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和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县政府应急主管部门视情决定赶赴现场指导、组织派遣应急队伍,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密切跟踪事件发展态势,及时传达县政府领导指示和要求并做好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三、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突发公共事件,一般应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和省总体应急预案,省级有关部门预案和有关市、县预案必须同时启动;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市级预案,有关县(区)预案必须同时启动,省级部门预案视情启动。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县级应急预案,有关市级预案视情启动。各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领导、专家等在接到命令后迅即到位,专业应急队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并赶赴现场。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或者需要县政府协调处置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县政府领导指示或者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乡镇政府的请求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处置建议向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报告,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并向县长报告。必要时提请县长批准或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四、指挥与协调 

县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或县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主要任务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县级单位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面救援资源等;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任务是:组织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调集和配置本区域资源和其他援助资源;组织抢修损坏的基础设施;为公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及时向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等。 

事发地政府、县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实行应急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武警部队和驻仁部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按照有关动员程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中心城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由文林镇政府负责处置,并按要求向县政府报告,必要时由县政府组织实施。驻文林镇各单位应服从文林镇政府及相关应急机构指挥协调。 

五、扩大应急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县政府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市政府报告,请求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调集专业救援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 

实施扩大应急时,各乡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六、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根据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者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或者由事发地乡镇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由市政府或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由省政府或者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紧急状态的终止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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