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即时比分

仁寿县人民政府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4-11-17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8570032/2014-0003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4-11-17
 发布机构       
 公开程序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2日 

  

 

仁寿县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2.组织体系及职责   

3.应急响应   

4.地震应急准备   

5.地震应急保障   

6.附则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在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职能职责,确保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仁寿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境内发生地震及其他区域发生地震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自行启动   

地震事件发生后,县、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立即自动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事件。   

1.4.2统一领导   

县人民政府是处置我县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震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   

1.4.3协同行动   

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与救助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志愿者队伍和个人作用,依照本预案明确的责任、任务,协同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是地震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县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2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职责   

仁寿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是全县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全县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员:县人武部、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县科技局、县发改局(县物价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县文广新局、黑龙滩灌区管理处、县旅游局、县统计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安监局、团县委、县邮政局、县气象局、国网仁寿县供电公司、仁寿电信分公司、仁寿移动分公司、仁寿联通分公司、县武警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负责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在地震应急期间负责应急指导、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工作,受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委托宣布启动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秘书、信息、综合协调、紧急救援、受灾群众安置、医疗防疫、救灾保障、灾害监测、治安维护、新闻宣传、损失评估、物资接收、涉外事务、恢复生产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长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专人担任,工作组人员从有关单位抽调专职人员组成。   

各工作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2.2.1秘书组   

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文秘工作。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及有关部门组成。   

负责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请示、报告、公告、命令、批复、协商等文件的起草、报送、发布等工作。   

2.2.2信息组   

负责信息收集、报送与处理等事宜,由县政府应急办、县科技局、县民政局、县统计局及有关单位组成。   

县政府应急办负责灾情等信息的汇总工作,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将灾情信息、应急处置情况和存在问题等通报各相关单位。   

县科技局、县民政局负责迅速收集、统计、调查灾区受灾情况,并及时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评估救灾需求;协助县政府应急办汇总灾情,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统计局迅速收集、汇总、统计灾区人口、经济、交通等基础数据,及时报县政府应急办,以便县人民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了解、掌握灾区基本情况。   

其他有关单位及时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查明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县政府应急办。   

2.2.3协调组   

负责抗震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由县政府应急办、县人武部、县科技局及有关单位组成。   

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县人民政府与省内外各级人民政府间、各有关部门之间、灾区人民政府间、灾区和非灾区人民政府间的协调工作。   

县科技局负责国(境)内外搜索与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与到灾区来支援的军事力量之间的协调工作。   

县级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分别负责所承担地震应急处置任务的协调工作和对口协调到灾区来支援的省内外、境外抢险救援力量。   

2.2.4救援组   

负责组织力量,迅速开展生命搜救工作。由县科技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安监局、县卫生局及有关单位组成。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科技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安监局立即组织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县公安消防大队、安全生产救援队伍、县武警中队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工作;指导和督促灾区人民政府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按职责分工和对口关系,分别负责指挥和协调省内外、国(境)外救援队伍及时开展搜救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救护队伍赶赴灾区,配合各类救援队伍做好压埋人员、获救伤员的生命救护工作。   

2.2.5安置组   

负责疏散、安置、转移受灾群众并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由县民政局、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教育局及有关单位组成。   

县民政局负责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方案,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避难场所,保障受灾群众能够得到及时安置,尽快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负责妥善解决遇难人员相关事宜。   

县民政局、县经信局、县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的供应保障。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过渡性安置点的选址工作。   

县住建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过渡性安置点的规划、建设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在校师生的临时安置工作。   

2.2.6医疗防疫组   

负责开展受伤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由县卫生局、县经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及有关单位组成。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开展心理援助行动;做好各种疫情的防范和控制工作,严防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协调省内外有关医疗机构及时接收危重伤员;负责指挥和协调省内外、境外医疗救护队伍及时开展伤员救治工作。   

县经信局及时为卫生防疫工作所需药品、器械提供保障,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卫生医疗安全。   

县交通运输局及时组织、协调运力,确保危重伤员得到及时转运。   

2.2.7保障组   

负责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物资、器材、资金、通讯、交通、运输以及水、电、气、燃料等方面的有力保障。由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仁寿电信分公司、仁寿移动分公司、仁寿联通分公司组成。   

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抢修维护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动力,优先保证抢险救援队伍、伤员和救灾物资运输的需要。   

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国网仁寿县供电公司等部门负责抢修和维护灾区供电、供水、供气、环卫等基础生活设施。   

仁寿电信分公司、仁寿移动分公司、仁寿联通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保障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抢修通信设施设备,尽快恢复公众通信。   

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住建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抢险救援设备和物资的调用、征用等事宜。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维护交通秩序,保障灾区物资调运、伤员运送的运输线路通畅。   

2.2.8监测组   

负责地震及次生灾害的监测与防范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科技局、县气象局、县安监局等有关部门组成。   

县科技局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趋势,及时通报余震信息,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余震防范。   

县气象局组织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气象服务。   

县环保局负责加强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以及饮用水水源水质等的污染监测和防控工作。   

县住建局、县水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安全。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和组织开展城镇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及时通报地质灾害隐患发展趋势并处理险情。   

县水务局负责对可能发生的严重次生水患进行监测,及时通报水患发展趋势并处理险情。   

县经信局、县水务局、县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水库、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的检查、监测力度,防控严重次生灾害的发生。   

2.2.9治安组   

负责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由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及有关部门组成。   

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负责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灾区人民生活环境的基本安全。   

2.2.10宣传组   

负责抗震救灾期间的新闻报道和宣传工作。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科技局、县文广新局及有关单位组成。   

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等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信息发布、灾情收集、新闻报道及境内外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科技局、县卫生局、县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加强对灾区群众的科普知识宣传工作。   

县文广新局负责及时恢复灾区受损广播电视设施,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临时广播站或新闻站,让灾区群众能够及时了解抗震救灾工作情况。   

2.2.11评估组   

负责地震灾害损失的评估工作。由县科技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及有关单位组成。   

县科技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受灾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2.2.12物资接收组   

负责国内外捐赠的救灾物资、资金的接收和发放工作。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及有关部门组成。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安排使用国内外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2.2.13外事组   

负责与抗震救灾工作相关的涉外事务。由县政府办公室、县科技局、县旅游局及有关单位组成。   

县政府办公室、县旅游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县政府办公室、县民政局负责国(境)外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手续事宜。   

县科技局负责协调国(境)外救援队伍的搜救行动。   

2.2.14社会秩序恢复组   

负责灾区及其周边地区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指导、督促工作。由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局、县政府应急办及有关单位组成。   

县政府应急办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督促灾区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恢复生产方案;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开展恢复生产工作。   

2.2.15综合协调机构及职责   

县政府应急办是县人民政府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综合协调机构,县科技局是国(境)外搜索营救队伍的综合协调机构,县人武部是军地协调机构,县政府各部门是本行业、本系统地震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   

3 应急响应

3.1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应急管理   

地震灾害按其破坏程度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   

一般(4级以下)地震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4—4.9级),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地震应急预案;重大和特别重大(5级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如果较大,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涉及2个或以上地区,则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该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3.2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I级响应)   

3.2.1应急启动   

(1)地震发生后,县人民政府立即向省、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通报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先期处置。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3.2.2指挥与部署   

(1)县人民政府立即向省、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及时作出灾情初步判断意见。   

(2)视情向受灾严重地区派出一个或多个前线指挥部,强化当地地震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能力,或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突发事件。   

(3)命令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及时上报灾情,尽快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灾民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组织、协调有关抢险救援队伍及其他抢险救援力量,优先开展生命搜救、受灾群众安置、伤员救治等紧急处置工作,及时开展卫生防疫、灾害监测与防范、治安维护、新闻宣传、损失评估、支援灾区、恢复生产等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强化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5)要求非灾区乡镇人民政府稳定社会,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积极组织生产灾区急需的物资和装备;组织非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支援。   

(6)及时向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视情请求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援助。   

3.2.3应急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   

3.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Ⅱ级响应)   

3.3.1应急启动   

(1)地震发生后,县人民政府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先期处置。   

3.3.2指挥与部署   

(1)县人民政府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及时将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和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   

(2)命令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及时上报灾情,尽快落实人员伤亡及其救治情况,评估和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灾民安置、稳定社会、恢复生产等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4)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   

3.3.3应急结束   

当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   

3.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响应)   

3.4.1应急启动   

(1)地震发生后,县政府应急办、县科技局、县民政局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通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先期处置。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3.4.2指挥与部署   

(1)命令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及时上报灾情,尽快落实人员伤亡及其救治情况,及时组织开展灾民安置、稳定社会、恢复生产等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3.4.3应急结束   

当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县人民政府宣布Ⅲ级应急响应结束。   

3.5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响应   

3.5.1临震应急事件   

当省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县人民政府进入临震应急状态。   

3.5.2临震应急管理   

县人民政府是临震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临震应急处置工作。   

3.5.3临震应急处置措施   

县人民政府在应对临震应急事件时,主要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县科技局协同上级地震部门负责加强震情监测,核查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判断意见。   

(2)县科技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可能即将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制定相应对策。   

(3)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危化品、水库、油气等企业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加固措施或防护措施。   

(4)仁寿电信分公司、仁寿移动分公司、仁寿联通分公司负责组织制订应急通信保障方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准备,同时,组织做好通信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   

(5)县科技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安监局、县卫生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的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县人武部负责协调驻仁军事力量、国防后备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6)县民政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等部门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7)县政府办公室、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广播电视台等有关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灾情分析,维护社会稳定。   

(8)县政府应急办、县科技局负责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和督促地震预报区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防震抗震准备,做好群众应急疏散准备。   

3.5.4临震应急结束   

(1)发生破坏性地震后,乡镇人民政府按本预案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临震应急自动结束。   

(2)当上级地震局对预报区作出未来一段时期内无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判断意见后。县人民政府根据预报区和临震应急工作实际,发布终止临震应急的公告,临震应急结束。   

3.6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强有感地震事件是指发生在县人民政府驻地城区4.0—4.4级地震;或发生在省内其他地区4.5—4.9级地震,能够明显感觉到,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3.6.1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管理   

县人民政府是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3.6.2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措施   

县人民政府在实施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响应时的主要处置措施:   

(1)县政府应急办、县科技局负责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县科技局、县民政局负责迅速了解是否造成灾情,并酌情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3)县科技局负责强化震情跟踪,判断震情趋势。   

3.6.3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响应   

地震谣传事件是指某地区出现广泛的地震谣言,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地震事件。   

3.6.4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管理   

县人民政府是地震谣传事件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地震谣传事件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3.6.5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措施   

县人民政府在实施地震谣传事件应急响应时,主要处置措施如下:   

(1)县政府应急办、县科技局负责督促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平息谣传。   

(2)县科技局协同上级地震局对地震趋势进行分析判断。   

(3)如果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立即组织地震、新闻、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地震谣传影响地区,指导和帮助事发地人民政府迅速平息地震谣传。   

3.6.6邻县(市)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邻县(市)地震事件是指在我县周边县(市)发生的、并且波及我县的地震事件。   

3.6.7邻县(市)地震事件的应急管理   

根据邻县(市)地震事件对我县的影响程度,按上述应急管理原则,由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部署和实施我县受影响地区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3.6.8邻县(市)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县人民政府在应对邻县(市)地震事件时,视其对我县的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措施。   

4 地震应急准备

4.1组织指挥体系建设   

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确定应急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协调机制,并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4.2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交通运输、水务、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制订地震应急预案;逐步建立健全部门预案、基层组织预案、企事业单位预案等组成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4.3抢险救援队伍体系建设   

逐步建立和完善县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体系;县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卫生、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部门、本行业抢险救援队伍的能力建设,配置必要的装备,定期开展技能培训,经常开展抢险救援演练,增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和完善抢险救援队伍之间的应急联动协作机制,资源共享,协同配合,提高政府和社会的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4.4救灾物资储备调度体系建设   

县级有关部门通过新建、改扩建和利用国家物资储备库,以及与物资生产、商品流通、交通运输等单位和企业建立救灾物资供储协议等多种方式形成救灾物资和装备储备调度网络,保障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急需物资和后勤保障的需要。   

4.5地震应急科普宣传   

县政府应急办、县科技局及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自救互救能力。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学校、社区把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纳入教学宣传内容,对学生、居民进行地震安全教育,组织地震应急避险和救助演练,提高全民地震安全意识。   

4.6志愿者队伍建设   

县级有关部门、共青团组织和社会基层组织,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5 地震应急保障

5.1 组织保障   

地震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进入应急运作状态,指挥和工作人员立即到岗,按照应急职责分工,及时开展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部门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按照县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协同配合,共同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是当地地震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在当地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所有本地和前来支援的抢险救援力量,负责分配、调拨所有本地和支援的救灾物资资金。   

5.2能信保障   

地震发生后,仁寿电信分公司、仁寿移动分公司、仁寿联通分公司迅速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优先保障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组织抢修通信设施设备,尽快恢复公众通信。   

5.3资金保障   

地震发生后,县财政局根据民政部门和灾区实际,按照“调度资金保急需,灾情稳定作分配”的原则,调度资金确保灾区救灾资金需要;灾情稳定后,根据实际核定灾损清算分配资金,应急救灾物资保障部门根据救灾需求向县财政局申报物资采购资金,县财政局按照相关程序审核拨付资金。   

5.4队伍保障   

地震发生后,县科技、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卫生、交通运输、水务、电力等有关部门以及驻仁军事力量、国防后备力量、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应根据灾情实际,组织规模适当的抢险救援队伍及时赶赴灾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尽可能为队伍提供足够的通信、后勤保障。   

各级各类抢险救援力量在县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下,协同配合,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5.5交通运输保障   

地震发生后,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协调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救灾需求,合理调集运力,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和伤员转运;组织队伍抢修灾区受损的道路、桥梁、隧道,保证灾区运输线畅通。   

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等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交通秩序,确保灾区运输线通畅。   

县发改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为救灾运输工作提供燃油保障。   

5.6物资保障   

地震发生后,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救灾需求,组织、调集救灾所需物资,协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送往灾区;组织、协调有关企业,加紧生产救灾急需物资,保障救灾物资供应。   

5.7宣传保障   

地震发生后,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以及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手段,及时公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宣传灾区人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自强精神,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的救灾精神氛围,促进地震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5.8安全保障   

县级有关部门在地震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强化应急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并为地震应急工作人员、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个人安全防护装备,确保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得以安全进行。   

6 附则

6.1预案管理   

县科技局承担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6.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6.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仁寿县防震减灾应急预案》(仁府办发〔2009〕93号)同时废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