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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足球即时比分眉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7-01-25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8570032/2014-000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7-01-25
 发布机构  办公室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3日   

 

眉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眉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公共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   

2.1 市减灾委员会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市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主任: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   

副主任:市政府联系民政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单位及人员: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外侨台办、市统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粮食局、市畜牧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防震减灾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气象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武警支队、消防支队等单位及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1)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舆论引导和新闻发布工作。   

(2)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工作。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管,维护灾区市场价格秩序,保持灾区市场价格稳定;规划推进重大防灾减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建设,协调落实建设资金。   

(4)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灾区所需药品的紧急调运供应工作;协调电力、通信等企业快速恢复灾区供电、通信等设施,保证救灾通信畅通。   

(5)市教体局:负责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演练工作;负责提供市属公共体育场所防灾减灾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开放市属公共体育场所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协助做好接收、安置受灾群众工作。   

(6)市公安局:负责指挥灾害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维护灾区治安,配合做好受灾地区人员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   

(7)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收集、汇总并统计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救助物资储备工作;指导做好转移、安置、慰问受灾人员工作;负责困难受灾群众吃、穿、住、医等生活救助;申请、分配、管理中央、省下拨和市配套的救灾款物;指导做好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   

(8)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   

(9)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灾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灾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核查地质灾害灾情;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选址、重大地质灾害治理等工作。   

(10)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对灾区饮用水源、环境空气进行监测;及时向市减灾委提供灾区环境信息;组织开展环境应急处置工作。   

(1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住房倒损情况的统计;负责城乡住房受损情况的评估鉴定,指导城乡倒损住房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市政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和管理。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受灾群众、抗灾救灾人员、救灾救援物资和设备的道路运输;组织抢修负责管养的损毁道路及其他重要交通设施,保障抢险救灾车辆的优先免费通行。   

(13)市水务局:组织开展灾区水利设施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洪涝灾害的抢险救援;修复毁坏的水利设施;及时恢复灾区供水。   

(14)市农业局:组织、指导灾后农业恢复生产。   

(15)市林业局:负责灾区森林防火、森林火灾扑救;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防治。   

(16)市商务局:负责应急救灾商品物资的货源组织和调运工作。   

(17)市文广新局:协助市委宣传部做好抗灾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18)市卫生计生委:做好灾区群众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19)市统计局:协助制定灾情统计方案;协助收集、统计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20)市外侨台办:负责救灾相关涉外工作;协助市民政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负责联络并做好国外境外华侨、华人及公益团体的抗灾救灾捐赠工作。   

(21)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收集、运输和处理灾后生活废弃物;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生活垃圾的清运工作。   

(22)市粮食局:负责灾区粮、油等生活物资的供应工作。   

(23)市畜牧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后动物疫病防控。   

(24)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25)市安全监管局:协助市减灾委开展安全生产灾害风险调查分析。   

(26)市防震减灾局:负责地震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做好地震灾害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和演练;组织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参与制订震区恢复重建规划。   

(27)市政府金融办:协调驻眉金融部门做好我市自然灾害发生时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工作;及时出台抗灾救灾金融扶持政策。   

(28)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做好救灾气象保障;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和宣传工作。   

(29)团市委:负责组织青年志愿者开展灾区心理疏导和抚慰工作;负责组织青年志愿者参与救灾物资搬运并协助做好救灾物资发放等工作。   

(30)市红十字会:负责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助活动;参与救灾、抢救伤病员和灾后重建。   

(31)武警支队:参加灾区抢险救援,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32)消防支队:负责灾区消防监督检查、扑救火灾;积极参与抢险救灾。   

2.2 市减灾委办公室   

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工作;协调落实抗灾救灾支持措施。   

3 预警信息   

3.1 信息发布   

相关部门应及时将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及防汛、防旱、地震趋势预测和震情监测信息等各类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及时通报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并通过媒介向市民发布。   

3.2 预警处置   

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及时指导各县(区)民政部门提前做好群众转移、调运救灾物资、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等各项准备工作。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应急救灾准备工作。   

4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4.1 Ⅰ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县(区)或多个县(区)受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5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0%以上或60万人以上。   

4.1.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报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决定,分管副市长向市长报告,由市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4.1.3响应措施   

(1)市减灾委提请市委、市政府召开抗灾救灾会议,安排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2)组织由市领导带队,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救灾工作小组前往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各成员及时向减灾委办公室报送灾情信息和数据,市减灾委根据收集的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减灾委成员单位开展灾情会商,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和灾区需求信息。   

(4)根据各县(区)申请和有关部门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物资;及时收集上报灾情数据;指导区县做好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救灾款物的发放、因灾死亡人员的后期处置等工作;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5)市公安局加强对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6)根据有关部门和受灾地方人民政府请求,军队、武警部队等单位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市交通运输局做好灾区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运输的组织协调;组织抢通、抢修通往灾区的道路和交通设施。   

(8)市卫生计生委做好灾区群众的医疗救治和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有关工作。   

4.2 Ⅱ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县(区)或多个县(区)受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千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40万人以上、60万人以下。   

4.2.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报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市民政局局长向分管副市长报告,由分管副市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4.2.3 响应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召集减灾委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减灾委副主任或市民政局局长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救灾工作小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收集灾情数据和信息,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报请减灾委主任同意后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各县(区)申请和有关部门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物资;及时收集上报灾情数据;指导县(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救灾款物发放、因灾死亡人员的后期处置等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对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6)市交通运输局做好灾区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运输的组织协调。   

(7)市卫生计生委做好灾区群众的医疗救治和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有关工作。   

4.3 Ⅲ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县(区)或多个县(区)受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千户以上、1万间或3千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20万人以上、40万人以下。   

4.3.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报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市民政局局长向分管副市长报告,由分管副市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4.3.3 响应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民政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了解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收集灾情数据和信息,报请减灾委主任同意后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各县(区)申请和有关部门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物资;及时收集上报灾情数据;指导县(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救灾款物发放、因灾死亡人员的后期处置等工作。   

(5)市交通运输局做好灾区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运输的组织协调。   

(6)市卫生计生委做好灾区群众的医疗救治和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有关工作。   

4.4 Ⅳ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县(区)或多个县(区)受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600户以上,5000间或1千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4.4.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向市民政局局长报告,由市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4.4.3 响应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派出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情核查,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收集掌握灾情信息,报减灾委主任同意后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各县(区)申请和有关部门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根据灾区需求调拨生活物资;指导区县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   

(5)市卫生计生委做好灾区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有关工作。   

4.5 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减灾委相应领导决定。   

5 灾情报送和发布   

5.1 报送主体   

市级灾情报告责任单位为市政府,具体工作由市民政局承担。区县灾情报告责任单位为县(区)人民政府,具体工作由县(区)民政局承担。   

5.2 报送内容   

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要求的初报、续报和核报的内容及时报送灾情。   

5.3 报送时限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初报、续报和核报工作。对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林木植被大面积损毁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区)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和民政部。市民政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政府。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4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可采取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由受灾地区县级以上减灾委统一发布。   

6 灾后处置   

6.1 灾情评估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市减灾委办公室在灾情稳定后,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综合会商等方式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6.2 过渡期生活救助与恢复重建   

6.2.1 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后,市减灾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市民政局根据过渡期生活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市级补助资金,并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6.2.2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灾后重建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防灾减灾因素。   

6.2.3 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核定重建户数,市民政局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审批后下达市级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指导县(区)人民政府按恢复重建进度抓好重建资金发放工作。   

6.2.4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6.2.5 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生活救助   

市、县(区)民政部门严格按照民政部《冬春救助规程》规定的时限要求摸准情况,及时确定救助对象。市、县(区)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按中央、省、市冬春救助资金比例分担机制落实配套资金,次年2月底前完成冬寒救助工作,5月底前完成春荒救助工作,6月底前完成冬春救助评估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   

7.1.2 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眉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实施意见》和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自然灾害救助实施办法,按辖区内总人口人均2元的标准落实救灾资金年度预算;按常年灾情所确定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平均数的70%进行需求测算,落实救灾物资采购经费预算;按每年实际储备物资金额的8%落实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经费预算。   

7.1.3 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7.2 物资保障   

7.2.1 按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建标121—2009)的要求,建立健全市、县(区)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各县(区)应在易灾多灾、边远地区、高寒地区乡镇建立救灾物资储备点,有条件的村(社区)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室。各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要按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要求,储备救灾所需物资,并根据救灾物资消耗、变质、过期等情况,及时补充储备相应救灾物资。   

7.2.2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对容易过期变质的救灾生活类物资,应与供应商(厂)家签订紧急供货协议,保证救灾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编制和完善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和救灾物资代储商家名录,完善救灾物资应急采购、更新、紧急调运等工作制度。   

7.3 人力保障   

建立健全与军队、武警、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协调联动的救灾机制。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健全“一专多能”的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加强综合培训,提高基层灾害信息报送和应对灾害的能力。   

7.4 通信保障   

7.4.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通信畅通。   

7.4.2 加强省、市、县(区)、乡(镇)四级综合减灾救灾应急指挥平台建设,确保灾情信息及时准确收集上报,为领导对救灾工作决策提供参考。   

7.5 交通保障   

交通部门要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运输保障体系、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助“绿色通道”机制。   

7.6 其他保障   

7.6.1 市、县(区)有关职能单位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通信、车辆等设备和装备。   

7.6.2 市、县(区)规划、财政、教育、民政、教体、城管等部门,要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要求,在本级政府的统筹规划下,充分利用学校、礼堂、广场、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并设置明显标志,用于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   

7.6.3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要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临灾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6.4 市减灾委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订本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制订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民政局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并编制相应预案简本。   

8.2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病虫害等。   

8.3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2012年9月13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眉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眉府办发〔2012〕30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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