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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11-10-26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bgs/2024-0035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1-10-26
 发布机构  仁寿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仁寿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第二条 编制依据

第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第四条 工作原则

第五条 适用范围

第二章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第七条 日常管理机构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

第九条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第十条 应急联动机制

第十一条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第三章    监测和预警

第十二条 监测

第十三条 预警

第四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通报

第十四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第十五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第五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结

第十六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原则

第十七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第十八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结

第十九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期评估

第六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保障

第二十条 技术保障

第二十一条 物资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通讯与交通保障

第二十三条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第七章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名词术语

第二十五条 解释部门

第二十六条 实施时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为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眉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仁寿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仁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其他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其他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我省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在县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乡镇。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县行政区域内,l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其他2个以上县(区)。

(4)霍乱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流行,l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其他2个以上县(区),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乡镇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县行政区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I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乡镇。

(3)霍乱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乡镇。

41周内在l个乡镇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全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l)腺鼠疫在边远山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地区内发生, l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县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四条 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责任;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法处置,科学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部门协调,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二章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1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与职责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应急办主任、县卫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卫生局长兼办公室王任,指挥部成员由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担任,指挥部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指挥协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县政府或者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启动部门应急措施,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处理工作,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任务。

指挥部成员的组成: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政府办、县卫生局、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经委、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劳动保障局、县交通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环保局、县旅游局、县外侨合办、县法制办、县畜牧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药监局、县气象局、县安监局、县政府救灾办、县爱卫会、县红十字会、县人武部等。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建议;配合县政府办及时发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县政府办负责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及时报道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县发改委负责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和卫生监督体系基础设施立项建设、将全县公共卫生设备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县经委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卫生防护用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应急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协调通信部门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报告)提供通讯保障。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和托幼机构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在专业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和托幼机构内发生和升级,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协调、解决卫生应急相关技术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配合相关部门申报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方面的科技成果。

县公安局负责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强制隔离措施。

县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对谎报、瞒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要情况和其他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做好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法制宣传,督促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县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公共卫生财政体系,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县劳动保障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后有关待遇政策落实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协助卫生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应急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间相关传染病的监洲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提出相关预警信息,通报卫生等相关部门。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应急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卫生防病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执法、查处环境污染事件,维护环境安全。

县旅游局负责组织做好旅游团的卫生防病管理;对旅行社、导游和旅游人员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及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外侨台办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重务、对外新闻发布、向相关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通报倩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县法制办负责制订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章,并检查执行情况。

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加强对动物的人畜共患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县工商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物资、动物和动物产品以及其它危害或可能危害群众身体健康产品交易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管,对流通领域食品污染引起食物中毒的污染食品进行调查处理。

县质监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应急物资的质量监督,查处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负责生产领域食品质量监管,对生产领域食品污染引起食物中毒的污染食品进行调查处理。

县药监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应急处理药械的质量监督和管理。

县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有关的气象资料和信息,做好有关气象预洲和报告。必要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域进行临时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预测预报信息,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安监局负责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将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需进行卫生防疫处理的场所通报卫生部门。

县救灾办负责处理抗灾、救灾事宜,指导全县抗灾救灾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灾后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县爱卫会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清除垃级、开展除“四害”等活动,开展全民卫生教育和宣传。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接受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县人武部应负责调集军队卫生资源支援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和本部门职责,组织好科研攻关、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订以及县人民政府或者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等。

2各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与职责

各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

第七条 日常管理机构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卫生局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对策措施;建立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护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乡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乡镇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乡镇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指定科(处、室)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县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

县卫生行政部门组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理提供咨询和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别设立专家组,按照职责分工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

第九条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县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l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尸体解剖,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3县卫生执法监督所

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以及协助县卫生局组织实施全县性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应急联动机制

1调查处理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照部门职能由主管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职责分工为:

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以及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卫生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疑似投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公安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怀疑为因药械质量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怀疑为水、空气等环境受到化学性、生物性污染事件以及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环境保护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部门职能分工,由主管部门和机构具体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2应急联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处理的需要,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服从县政府或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承担相关的应急处理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市(州)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国家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国务院有关部门

 

 

 

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指挥中心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

 

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指挥部

 

市(州)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指挥部

 

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指挥部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州)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指挥部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应急处理

 

重大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应急处理

 

较大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应急处理

 

一般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应急处理

 

配合

 

领导或业务指导


第三章 监测和预警

第十二条 监测

按国家要求全县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其他部门和机构收集的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信息,应及时向上述机构通报。

县卫生局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区域内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同时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第十三条 预警

县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普机构等提供的监测信息和预测报告,以及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及毗邻地区有关部门的预警通报;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逐级向县政府、市卫生局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或社会公众发布响应级别的预警。

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事件的性质、原因、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波及的范围、提醒事项和应采取的措施等。

第四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通报

第十四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各镇乡人民政府;

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和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

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和紧急处置,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报告应逐级上报,但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省卫生厅。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规定上报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已采取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卫生部、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县卫生局及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及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区县卫生局及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

县级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省卫生厅负责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第五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结

第十六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事件的级别,由事发地的镇乡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变化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上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下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自然启动;各有关部门机构应急预案自然启动。

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即刻开始工作。下级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1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医疗器械、防护设备及药品等物资供应;检查督导有关部门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措施;督导辖区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决定启动乡镇应急预案。

事发地县卫生部门应急反应:

立即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医疗救治传染病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和医学观察、环境生物样品采集检验和消毒、杀虫、灭鼠等紧急处理措施;及时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判定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等级;同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县应急预案的建议。

2较大(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县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组织协调指挥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决定本县区域内要采取的紧急应急措施。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医疗救治、人员隔离与疏散安置工作,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做好舆论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经费和交通、通讯工具和医疗救治、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检查督导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决定启动县应急预案。

县卫生局应急反应:

县卫生局迅速组织开展观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救治、传染病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和医学观察、环境生物样品采集检验和消毒、杀虫、灭鼠等紧急处理措施;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市卫生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必要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县应急预案的建议。

事发地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启动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成立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乡镇应按照县卫生局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

3重大(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县人民政府、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在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启动县、乡镇应急预案,成立县、乡镇应急指挥部组织本行政区域相要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县卫生局按照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非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按照省、市、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准备;要求有关部门主动开展监测并落实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传染病传入或者事件在本地发生;加强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服从省、市、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对事发地进行人员、技术、物资、装备等支持。

4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县人民政府、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县、乡镇应急预案,县、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迅速开展工作;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检查督导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承担规定的应急任务、落实有关预防控制措施;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应急处理专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处理、采样等工作。

县卫生局应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迅速组织本行政区城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及时向本级政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非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按照省、市、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准备,要求有关部门主动开展监测并落实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传染病传入或者事件在本地发生;加强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服从省、市、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对事发地进行人员、技术、物资、装备等支持。

第十八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结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结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者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较大(I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者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重大(1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结,按照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实施。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结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第十九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卫生局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六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镇乡政府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全县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条 技术保障

1信息系统

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逐步建立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履盖县、乡镇(街道)的网络系统,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救治机构与卫生监督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2医疗卫生应急体系

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拉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促进等公共卫生职能。卫生监督机构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

全县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医疗救治体系由急救机构传染病救治机构组成。县上设紧急救援中心,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设隔离留观室。化学中毒、核辐射病人的救治由县人民医院负责,技术力量不足时,上报请市求省定点医院提供支持。

3医疗卫生应急队伍

县卫生局按照“平战结合、结合实际、分类组建、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由医疗、疾病顶防控制、卫生执法监督等机构技术水平较高、临床和现场处置经验丰富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各类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并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现场处置设备,遇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够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处置工作。

县卫生局参照市上组建全县应急卫生救治队任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每类队伍各20人左右。各乡镇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县级建立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4培训和演练

县、乡镇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在队伍培训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通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护理水平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县卫生局选择综合实力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卫生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应急卫生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和演练任务

县卫生局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安排全县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演练。

5科研和交流

全县要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在国家、省市县专业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先进技术、方法的学习、研究等,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全县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第二十一条 物资经费保障

1物资储备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卫生部门提出的计划,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部门应根据卫生部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各计划;县乡镇经贸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县、乡镇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侧技术和试剂、消毒药械、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2经费保障

县发展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县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日常工作经费和应急处理经费,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县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通讯与交通保障

各级卫生医疗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第二十三条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七章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县卫生局组织制定报县政府审批发布。本预案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各镇乡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相同或相似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搏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是指国务院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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