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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四川省水利厅关于举办《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2014-03-06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8570032/2013-000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4-03-06
 发布机构       
 公开程序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四川省水利厅

关于举办《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已经起草完毕。为了全面收集意见、协调各方利益、充分听取民意,有效提高立法质量,省政府法制办与省水利厅拟举行《条例》立法听证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报名参加。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拟在眉山市仁寿县举行,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二、报名参加听证的联系方式

联系人:苏立

电 话:028—36241102

电子邮箱:rsxswj36241102@sina.cn

公民和单位均可报名参加听证会,发表意见。以个人名义参加听证会的,请于2013年3月26日前将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送到电子邮箱或者电话告知;以单位名义报名参加听证会的,请于2013年3月26日前将单位名称、参加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发送到电子邮箱或者电话告知。

三、听证会不收取任何费用。

附件:1、听证会主要议题

2、《条例》草案全文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听证会议题

一、对自备水源的规定。

在供水工程管网覆盖范围利用自备水源取水,会造成水源的无序开发和工程建设的重复投入,也会导致供水设施在运行过程中间断性闲置。有的地方居民打井取用地下水,已影响到集中供水工程的运行稳定,是否应对自备水源取水严格控制?

《条例》(草案)第十九条:村镇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严格控制自备水源取水。确需使用自备水源取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

二、对新增用水户收取供水主体工程建设分摊费的规定。

村镇供水工程是乡镇和农村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成本较高,投入较大。按照国家对村镇供水工程建设投入的相关规定,中央补助资金约占工程建设投入的80%,其余要求地方配套和群众自筹资金解决。因此群众自筹资金是否可以主体工程分摊费的方式体现?针对农村吃“滴滴水”、吃“麻线水”的行为,是否应该执行基本水费制度?

《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村镇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单位和个人用水应当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签订供、用水合同。供水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水费和基本水费,并使用统一的收费凭证,对新增用水户可收取供水主体工程分摊费。

三、对供水实行分类计价的规定。

水资源是人类生存的重要资源,由于生态环境恶化,水体污染严重,饮用水资源更显珍贵。村镇供水具有公益性质,而村镇供水中工业生产和其他服务业用水量较大,挤占了公众的用水资源,且供水为用水户(企业)的经营活动创造了经济效益,是否应该和居民生活用水区别对待,按高于居民生活用水水费标准分类计收?

《条例》(草案)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核定供水主体工程建设分摊费、基本水费和供水水价。供水管道入网建设费、基本水费和供水水价的确定、调整,应当征求用水户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村镇集中供水实行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生产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生活用水根据条件逐步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其他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

单村集中及以下供水工程,水价可由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协商议定。

四、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规定。

水表是水费结算的重要依据。供、用水双方如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应当怎样处理?

《条例》(草案)第三十九条:单位和个人用水应当按表计量。用水户或者供水单位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鉴定机构检测。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产权人应当更换水表,并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申请人承担检测费用。

结算水表非人为损坏致使不能正常读数的,按前三个月的平均用水量予以结算。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应当单独安装结算水表,如共用一只结算水表时,按从高使用水价计收水费。

五、广征民意,就《条例》(草案)其他条文听取参会单位及个人的意见和建议。

附件2: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镇供水活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村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保障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村镇供水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村镇供水坚持开发保护与节约利用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及其他用水。

第四条 村镇供水属于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村镇供水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和工作经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供水工作,由其所属的村镇供水工作机构,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村镇供水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建设、工商、税务、审计、质检、农业、公安、交通、电力、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村镇供水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村镇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投诉和检举影响供水水源、损坏供水设施等危害村镇供水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安全和环境卫生宣传工作,提高村镇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和健康意识。

对村镇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编制村镇供水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村镇供水总体规划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类发展的原则,以集中供水为主、联户供水为辅、分散供水为补充,结合村镇发展和水资源状况,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村镇供水工程应当符合村镇供水总体规划。工程设计方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审批。

第十二条 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承担,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 村镇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基础设施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确保土地供应。

第十四条 村镇供水工程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入为主、群众投劳筹资相结合的方式筹集,鼓励、支持社会各方投资、捐资兴建村镇供水工程。

第十五条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逐级验收。验收时,应当有用水户代表参加。工程资料移交供水管理单位归档保存。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建筑高度对水压要求超过村镇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时应当通知供水单位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水源及水质

第十七条 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和优质水源优先保证饮用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供水资源。

第十八条 设计日供水量1000立方米以上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建设适度规模的应急备用水源。

第十九条 村镇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严格控制自备水源取水。确需使用自备水源取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

第二十条 村镇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执行相关规定。水源保护区应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公布监督报警电话和水源保护责任人。

(一)以地表水作为饮用水源的,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严禁捕捞、停船、游泳、采砂和从事可能污染、影响水源的任何活动;沿岸保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及生活垃圾等污染源;

(二)以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源的,水源点周围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等污染源;

(三)以泉水作为饮用水源的,在保护范围内严禁开矿、挖山等破坏水源的行为;

(四)以水窖(水柜)、蓄水(集雨)池集蓄雨水作为饮用水源的,距水源点5米内不准挖坑、取土、建房;集雨面积内严禁放牧、养殖、堆放垃圾,严禁建厕所、污水池等污染源。

第二十一条 村镇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设计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日常检测。

供水单位应当按要求定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报送水质报表、检测资料。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使用和管理涉及饮用水的设施、设备、器具、管材和化学净水剂、消毒剂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和相关行业规定的质量、卫生、供水、节水和安全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质检测中心,完善村镇供水管理信息系统和水质监测网络,加强对村镇供水水质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村镇供水单位饮用水卫生定期监督检测。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参照市场机制运作,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供水单位。

国家所有的供水工程由国有资产控股经营,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负责管理,供水单位变更需经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 政府对村镇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实行扶持政策,相关部门在办证、税费、电价等方面予以支持。

村镇供水工程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或农排电价政策。依法减免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营中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

第二十七条 对村镇集中供水单位采取资质管理,实行年审制度。供水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供水单位必须获得供水资质,否则不得从事村镇供水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村镇供水单位资质进行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村镇供水协会的培育、指导和管理。村镇供水协会应当完善自律制度,发挥服务、引导和监督作用,依法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村镇供水单位的净水、提水、水质检验、管道维修等关键岗位人员应经健康体检合格、并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 供水人口1000人以上的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有稳定可靠的供水水源;

(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六)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并接受用水户的监督:

(一)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保证供水正常;

(二)供水水质、水量和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三)依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供水单位与用水户协定(单村集中及以下供水工程)的水价标准计量收费;

(四)接受水行政及卫生、环境保护、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供水单位不得擅自歇业、停业和改变工程用途。确需歇业、停业或者改变工程用途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施工、维修等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供水单位抢修供水设施时,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部门及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三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单位应当制定村镇供水应急预案,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建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并建立专家库和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和抢险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三十四条 出现供水安全事件,供水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上当地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和政府报告,并先期进行处理;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在获取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并根据响应级别适时启动村镇供水应急预案。

第五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五条 村镇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单位和个人用水应当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签订供、用水合同。供水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水费和基本水费,并使用统一的收费凭证,对新增用水户可收取供水主体工程分摊费。

第三十六条 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足额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不得在供水管道上直接抽水;

(五)暂停、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核定供水管道入网建设费、基本水费和供水水价。供水主体工程分摊费、基本水费和供水水价的确定、调整,应当征求用水户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村镇集中供水实行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生产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生活用水根据条件逐步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其他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

单村集中及以下供水工程,水价可由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协商议定。

第三十八条 村镇供水按照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不能弥补供水成本的,由本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助。落实县级村镇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用于工程的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

第三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用水应当按表计量。用水户或者供水单位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鉴定机构检测。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产权人应当更换水表,并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申请人承担检测费用。

结算水表非人为损坏致使不能正常读数的,按前三个月的平均用水量予以结算。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应当单独安装结算水表,如共用一只结算水表时,按从高使用水价计收水费。

第六章 工程管理

第四十条 村镇供水工程按照谁投入、谁所有的原则确定产权。

国家投入为主兴建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原则上不得转移产权,确需拍卖、租赁或者转让等形式进行产权转移的,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80%以上的用水户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产权转移所得收入应用于当地村镇供水事业发展。

群众投入、国家补助兴建的单村集中及以下的供水工程,产权归投入群众集体所有;分散供水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

第四十一条 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供水单位负责管理维修。用水户共有的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可以委托供水单位统一管理。

第四十二条 经供水单位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划定供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四十三条 村镇供水工程的交通道路、输(供)水主管外3米内,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泵站(加压站)、电控室等围墙(或边墙)外30米内,为供水工程保护范围。

(一)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挖坑(沟)、取土、挖沙、堆渣,严禁打桩、顶进作业、爆破等其他危害供水工程及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泵站(加压站)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不得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严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第四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工程及保护范围内设置标识,建立巡查制度,定期对供水工程及设施进行观测、维修、养护,加强经常性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设施。不得拆卸、启封、围压、堆占用于结算的水表。

建设工程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应当会同供水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予以赔偿。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水窖(水柜)、蓄水(集雨)池集蓄雨水作为饮用水源的,在距水源点5米内挖坑、取土、建房的,处责任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上述水源集雨面积内放牧、养殖、堆放垃圾,建厕所、污水池等污染源的处责任人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修建筑物、构筑物,挖坑(沟)、取土、挖沙、堆渣,或者设立生活区,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泵站(加压站)保护范围内,堆放垃圾、粪便,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或者打桩、顶进作业、爆破等其他危害供水工程及设施安全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责任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乡镇或者跨乡镇的集中式供水工程的;

(二)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三)供水单位使用的饮用水设施、设备、器具、管材和化学净水剂、消毒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和相关行业规定标准的;

(四)擅自歇业、停业或者改变工程用途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用或者擅自转供村镇集中供水的,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计量表的按照实用类别追交水费,无计量表的按照管径的压力流量追交使用类别水费;盗用村镇供水计价水费一千元以上供水或者多次盗用城市供水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二)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在结算水表后装泵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三)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操作村镇供水公用供水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并追交使用类别水费;

(五)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用于结算水表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追交水费或者改变用水类别的全部水费;

(六)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村镇供水公共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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