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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视高镇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 ||||||||||||||||||
2014-03-10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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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发改费〔2013〕272号
仁寿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调整视高镇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视高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审批调整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在调查、测算及召开单位、企业代表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就你镇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常(暂)住人口,每人每月1元;50人以下单位每年500-1500元,50-100人单位不突破3000元,100人以上单位不突破5000元。 2、经营性垃圾清运、处理费: (1)餐饮、娱乐业门面每个每月20-30元; (2)其它门面每个每月10-20元; (3)临时摊位每个每日0.5-1元; (4)宾馆、旅社按床位每个每月5元; (5)二楼及以上经营性用房按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 (6)农贸市场每吨60元。 3、建筑垃圾清运、处理费: (1)建筑方: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0.8元; (2)施工方: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元; 4、广告横幅 每天每幅1元,限挂20天。 5、占道收费 包括经营性占道、施工堆码占道、临时占道,每日每平方米0.5-1元。 二、优惠政策:低保户、五保户凭有效证件免收;下岗职工、失地农民凭再应业优惠证减半征收;残疾人凭残疾证减半征收。 三、环境卫生服务费属服务性收费,你镇应做好收费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向单位及群众宣传解释收费政策,严禁只收费不服务,禁止将环境卫生服务收费范围扩大到集镇建成区以外的农民。收费须凭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在收费点醒目位置将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收费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收费,专款专用。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仁寿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3年7月31日
仁寿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3年7月31日印发 (共印6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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