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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汪洋镇环境卫生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 | ||||||||||||||||||
2014-03-10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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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发改费〔2013〕374号
仁寿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规范汪洋镇环境卫生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
汪洋镇人民政府: 你镇于2001年执行的环境卫生服务费,因政策的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已不适应,为确保收费政策的连续性和严肃性,特对你镇环境卫生服务费规范如下: 一、取消项目 取消“城镇建设管理费”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增设项目和标准 (一)占道费,包括经营性占道,施工堆码占道,临时占道,每月每平方米0.5-1元; (二)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50人以下单位每年500-1500元,50-100人单位不突破3000元,100人以上单位不突破5000元; (三)建筑垃圾清运、处理费: (1)建筑方:按建筑面积计算一次性收取每平方米0.80元; (2)施工方:按建筑面积计算一次性收取每平方米1元。 三、请你镇做好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调整工作,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变。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2013年10月8日
仁寿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3年10月8日印发 (共印5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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