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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 ||||||||||||||||||
2017-10-26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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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能。根据《仁寿县委办公室关于转发<仁寿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县级机关机构改革“三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仁委办〔2002〕3号)文件规定,设立仁寿县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能有: 一是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是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三是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是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是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是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七是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2016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一是紧扣发展大局,服务经济建设。紧紧围绕县委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大惩治严重经济犯罪力度,积极参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妥善化解深化改革过程中的涉法涉诉矛盾,优化投资发展环境。 二是狠抓平安建设,构建社会和谐。依法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依法惩治侵害农民权益、危害农业生产、影响农村发展的刑事犯罪。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危害安全生产、破坏生态环境等犯罪惩治力度,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是加强法律监督,提升司法公信。强化诉讼法律监督,依法监督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正确对待群众诉求,畅通控告申诉渠道。健全冤假错案及时发现和纠正机制。坚持在执法办案中同步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坚持司法为民,强化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困难群众、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 四是惩治腐败犯罪,促进政治清明。严厉查办发生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职务犯罪,着力解决发生在“三农”、教育卫生、就业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生产、执法司法等领域和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深化打击行贿犯罪专项行动;积极推进追逃追赃工作。坚持关口前移,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推动源头治理。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促进依法行政。 五是筑实强院基础,打造一流检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按照“五个过硬”和“建设高素质法治队伍”要求,深入推进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大力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进一步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强化内外监督制约,提升执法公信力。 六是创新未检工作,拓展法律援助。创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模式,进一步落实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自制微电影《暖阳》,献礼“未成年人检察工作30周年”,受到高检院和省、市院好评。 二、部门概况 仁寿县人民检察院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一级预算单位,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内设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政治处、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渎职侵权局、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赔偿办公室)、民事行政检察科、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技术检察科、纪检监察科、司法警察大队、职务犯罪预防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科、案件管理办公室、司法调解中心、派驻大化检察室等职能机构。单位政法专项编制88名,事业编制2名,实有人员91名,其中政法专项编制85人,工人6人。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收入合计1616.0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616.03万元,占100%。 2016年支出合计1616.0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82.03万元,占73%;项目支出434万元,占27%。 四、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 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1616.03万元,与2015年相比减少43.67万元,下降2.6%;财政拨款支出1616.03万元,与2015年相比减少43.67万元,下降2.6%。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616.03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5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减少43.67万元,下降2.6%。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检察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616.03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514.47万元,占93.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0.87万元,占0.1%;医疗卫生支出42.35万元,占2.6%;住房保障支出58.34万元,占3.6%。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详见附表:财决公开3表 。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检察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616.03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949.3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253.04万元、津贴补贴287.71万元、奖金217.79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60.42万元、职业年金缴费19.01万元、其他工资和福利支出4.03万元、生活补助3.75万元、医疗费42.35万元、住房公积金58.34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9万元。 公用经费232.6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64.32万元、印刷费7.64万元、水费0.83万元、电费9.75万元、邮电费1.38万元、物业管理费0.76万元、差旅费27.51万元、维修(护)费1.26万元、会议费0.29万元、培训费6.12万元、公务接待费12.6万元、被装购置费2.73万元、劳务费15.0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2.55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9.12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9万元、专用设备购置36.86万元。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78.02万元,比2015年减少21.15万元,下降21.3%,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65.42万元,下降23.2%,减少变动的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和厉行节约;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2.6万元,下降10.3%,减少变动的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和厉行节约。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1.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6年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全年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出国(境)0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65.42万元,其中: (1)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截至2016年12月底,单位共有公务用车15辆,其中:轿车13辆、越野车2辆。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65.42万元。主要用于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3.公务接待费 2016年公务接待费12.06万元。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国内公务接待90批次,1200人,共计支出12.06万元。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度,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32.68万元,比2015年减少62.27万元,下降21.1%。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度,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04.49万元,主要用于采购办案办公设备。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检察院公有车辆15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5辆。 九、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4.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5.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6.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7.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8.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9.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0.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1.“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2.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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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本级).x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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