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即时比分

仁寿县人民法院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2017-10-26   作者:县法院 点击数:  
 索 引 号  local-1718/4098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7-10-26
 发布机构  县法院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主要职能

根据仁委办【2002】54号文件“中共仁寿县委办公室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人民法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规定,设立仁寿县人民法院为县委组成部门。主要职能有:  

1.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的县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执行本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应当执行的事项,执行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行政机关的法律文书以及仲裁机关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的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等。  

2.通过审判、执行活动,打击刑事犯罪,化解各种民商事纠纷。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卫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服务于经济建设,开展法治教育,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2016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1.以定纷止争促进发展为首任,全面开展审执工作

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积极开展各项审判,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为仁寿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提供可靠保障。要进一步完善规范高效的审判流程管理机制,推进案件立、审、执、监、访良性运行;要加大对新业态利益性群体纠纷案件的研判,探索民商案件快速审理机制;要巩固审判质效、强化审判延伸、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2016年全年共审执结各类案件6709件。  

2.以助推天府新区建设为重点,提升服务保障水平

强化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破坏社会安定、经济发展的刑事犯罪;充分发挥民商审判职能优势,积极化解纠纷,保障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强对新区法律事务的调研,妥善审判涉及新区劳务、合同、拆迁安置等涉民生案件;不断创新服务形式,主动作为,确保新区建设稳步推进。  

3.以提高干警综合素质为目标,不断强化队伍建设

一抓思想建设。以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为载体,坚定党的领导和共产主义信仰、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为民、公正执法;二抓教育培训。以法官职业化改革为契机,不断创新教育形式、丰富培训内容,着力提高干警法学理论水平和司法实践能力。三抓廉政建设。进一步强化纪检监察职能,坚持“一岗双责”、案件评查和错案追究,扎牢权力笼子,坚守廉政防线。  

4.以依法治国战略实施为契机,有序推进法院改革

继续巩固司法公开、立案登记、轻刑快办、诉访分离、人民陪审等改革成果;充分运用“互联网+”模式,不断深化司法公开、诉讼服务、多元矛盾纠纷化解;继续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在顶层设计、党委领导下,探索审判组织和法官职业化改革,充分体现审判职业特点,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推动建立权责明细、监督有序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5.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保障,落实司法为民理念

加强法庭建设,完善法庭安保措施;加快富加法庭建设,力争尽快投入使用,启动钟祥法庭建设,方便群众诉讼。  

二、部门概况

仁寿县人民法院为一级预算单位,其中行政单位一个。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收入合计3849.1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849.16万元,占100%.  

2016年支出合计3849.1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953.16万元,占76.72%;项目支出896万元,占23.28%。  

四、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

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3849.16万元,与2015年相比增加1109.37万元,增长28.8%;财政拨款支出3849.16万元,与2015年相比增加1109.37万元,增长28.8%。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849.16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5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增加1109.37万元,增长28.8%。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法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849.16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安安全3,667.42万元,占95.2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0.87万元,医疗卫生支出76.50万元,占1.99%;住房保障支出104.38万元,占2.73%。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详见附表:财决公开3表 。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法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3849.1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889.8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459.20万元、津贴补贴549.44万元、奖金411.58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76.50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缴费176.45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65.73万元,抚恤金15.64万元,生活补助6.13万元,住房公积金104.38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24.81万元。  

公用经费1959.3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96.1万元、印刷费13.23万元、水费5.03万元、电费18.41万元、邮电费20.21万元,差旅费265.56万元,维修(护)费28.36,会议费10.84万元,培训费24.49万元,公务接待费19.50万元,被装购置费32.20万元,劳务费145.79万元,委托业务费100.10万元,工会费38.41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26.87万元,其他交通费69.21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415.08万元,办公业务设备购置25.10万元,基础设施建设351万元,信息化建设及软件购置更新153.81万元。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146.37万元,比2015年减少11.13万元,下降7.6%,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126.87万元,下降8.8%,减少变动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施行公车改革,减少了公务用车数量;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9.5万元,较2015年基本持平。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1.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6年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全年无因公出国(境)团经费安排。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26.87万元。  

(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26.877万元。主要用于人民法院办公,办案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2)2016年无公务用车购置经费安排  

3.公务接待费

2016年公务接待费19.5万元。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国内公务接待156批次,1850人,共计支出19.5万元。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人民法院2016年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度,人民法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063万元,与2015年决算数持平。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 年度,人民法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85.24万元,主要用于工程、服务、货物的采购。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公有车辆2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2辆。  

十、名词解释

1. 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 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4. 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5.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6.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7.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8.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9.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0. 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1.“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2. 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人民法院(本级).xls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