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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政法委2016年部门决算表及编制说明 | ||||||||||||||||||
2017-10-26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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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主要职能 根据“三定方案”规定,设立仁寿县委政法委,县综治办、县委维稳办、县委防邪办、县国安办、县大调解办与县委政法委合署办公,均为县委组成部门。主要职能有: 组织、指导、协调全县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协助管理政法领导干部;组织、指导、推动全县综治、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县级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基金的管理;组织、指导、协调全县处理邪教等工作;负责全县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等方面的工作。 (二)2016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维护全县社会稳定及各类专项维稳;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防邪工作重点人员教转培训;国家安全工作管理;协调指导政法部门;各类信息员培训建设工作;协助县委处理全县有关政法工作重大问题等。 二、部门概况 本单位无下属二级单位,其他事业单位2个。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收入合计555.0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555.09万元,占100%。 2016年支出合计555.0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04.56万元,占72.88%;项目支出150.53万元,占27.12%。 四、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 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555.09万元,与2015年相比减少359.97万元,下降39.3%;财政拨款支出555.09万元,与2015年相比减少359.97万元,下降39.3%。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55.09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5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减少359.97万元,下降39.3%。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政法委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55.09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492.34万元,占88.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持支出10.8万元,占1.9%;住房保障支出15.94万元,占2.9%;公共安全支出36万元,占6.5%。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详见附表:财决公开3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政法委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555.09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253.82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63.14万元、津贴补贴56.2万元、奖金70.96万元、绩效工资9.09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27.67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10.8万元、住房公积金15.94万元。 公用经费150.75万元,主要包括:水费0.68万元、电费2.88万元、邮电费1.9万元、差旅费5.19万元、租赁费2万元、会议费1.7万元、培训费6.18万元、公务接待费16.99万元、委托业务费67.63、工会经费17.4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91万元、其他交通费用20.23万元。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24.9万元,比2015年减少2.3万元,下降8.5%,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7.91万元,下降0.11%,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费用减少;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6.99万元,下降2.9%,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公务接待费用减少。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1.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6年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全年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出国(境)0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7.91万元,其中: (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7.91万元。主要用于维持综治、维稳、防邪、大调、国安等各项工作安排部署、督查、迎检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3.公务接待费 2016年公务接待费16.99万元。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国内公务接待186批次,2013人,共计支出16.99万元。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政法委2016年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度,政法委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50.75万元,与2015年决算数持平。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度,政法委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政法委公有车辆1辆,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1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4.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5.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6.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7.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8.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9.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0.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1.“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2.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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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政法委(导出).x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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