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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08-29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040816704/2019-5473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8-08-29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政策文件解读

仁府办发〔2018〕35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8日    

仁寿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仁寿县一二三产业健康持续发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产业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效益,建立规范、透明、有效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产业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县产业发展、品牌建设等新建或在建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产业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总额控制,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突出重点。省市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的资金、相关基金增值和收益等可按规定与产业资金统筹使用。    

第四条 产业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各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 产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主要根据项目发展前景及对县域经济发展的贡献、社会效益等情况,由企业申报,各园区管委会、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企业与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县政府出台的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进行审核,经县政府审定同意后确定资助对象。    

第二章 使用方向和方式

第六条 产业资金重点支持我县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加工、新型建材等四大百亿产业集群、上市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总部经济、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商贸、教育、文化、旅游、金融、乡村振兴、现代物流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企业。相关操作规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产业资金支持方式主要包括补助、贴息、奖励、投资入股、研发补贴、物流补贴、贡献奖励、租金补贴、人才奖励、政策配套等。对投资规模特别大、影响特别深远、贡献特别高的符合规划的重大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制定支持政策,报县政府审定后给予支持。    

第三章 资金申报及审批

第八条 资金申报企业按照程序向各园区管委会、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各园区管委会、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初审后,报县政府审定。    

第九条 资金申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法人治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二)企业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资产负债率较低、资信等级高;    

(三)企业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十条 申请产业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业资金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二)申报项目简介;    

(三)涉及企业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项目建设进度证明材料;    

(五)营运执照复印件、票据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其他与资金扶持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监督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考核指标    

(一)项目投资强度;    

(二)对县域经济发展贡献度;    

(三)就业岗位提供率;    

(四)项目建设进度;    

(五)其他需要考核的专项指标。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审定的项目资金,按第十一条规定的考核指标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绩效考核后拨付。其中,项目建设进度原则上按以下拨付:项目建设进度达50%,项目资金拨付不超过审定金额的30%;项目建设完工投用,项目资金拨付不超过审定金额的50%;项目正常运行1年且达到合同约定的指标考核内容,拨付剩余项目资金。单位收到发展资金后,应按照相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当年未使用完的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四条 资金申报单位是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要接受并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及时准确提供项目相关数据和资料;要主动接受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利用虚假票据、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套取资金。    

第十五条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和挪用产业资金以及对资金使用情况正常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单位,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一)追回或核减已安排的财政资金;    

(二)取消该单位申请发展资金的资格;    

(三)对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产业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纪检监查部门的监督。对在资金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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