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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实施方案 | ||||||||||||||||||
2023-08-23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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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足球即时比分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21〕338号)和《足球即时比分<眉山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建发〔2023〕22号)精神,进一步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有效保障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需求。 二、工作目标 坚持“因地制宜、供需匹配”原则。根据全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摸排情况,结合我县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十四五”期间,全县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48套(间)。 三、组织领导 成立仁寿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规自局、县行政审批局、仁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税务局、县国资金融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统筹协调与组织推进,研究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中的重大问题,完善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县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住保中心负责人任副主任。 四、基本要求 本方案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多渠道供给,坚持小户型、低租金,主要面向本市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保障性住房。 (一)保障对象 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在我县稳定就业、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方式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 (二)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的90%,并保持相对稳定。 (三)建设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适当配置三居室、四居室房源,满足多子女家庭租赁需求。 (四)坚持供需匹配 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政、金融等政策支持,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加强宣传指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筹集。 (五)项目认定 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项目认定机制,项目认定书是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享受相关支持政策的凭证。 1.保障性租赁项目申请人(以下称申请人)应为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利人,或受不动产权利人委托、今后将实际开展租赁运营的,具备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具备一定经营规模、较强管理能力和良好社会信誉,能依法履行租赁住房治安和人口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机构。 2.申请人向县住建局提出建设或认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提交《仁寿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书》和相关佐证材料。 3.县住建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仁寿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并将相关房源整理入库。 4.申请人凭项目认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并作为执行税费等相关支持政策的依据。 (六)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将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出租、运营和退出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主体制定建设运营方案(包括房屋建设计划、分配方式、租金标准、物业管理及费用标准、使用和退出管理等),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清单和保障对象清单,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以租赁权出售、使用权出售等形式变相销售,不动产权证应附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新建、改建、改造及使用过程必须严格执行质量、安全及消防管理等相关要求。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风险保险。督促运营管理单位严格依法开展租赁活动,禁止违法群租,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维护,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五、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按照土地出让审批权限,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简化审批流程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仁寿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落实税费减免和民用水电气价格、金融融资等优惠政策。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三)完善资金支持 县财政将统筹用好中省市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直达资金监管有关要求,加强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精准性。 (四)降低税费负担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等规定落实相应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六)加强金融支持 1.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六、组织实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 仁寿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按要求完成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工作。县供电局、县供排水公司、天然气公司等有关部门积极参与,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相关政策。 (二)加强宣传引导 县融媒体中心要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全方位、立体化宣传、解读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加强舆论引导,提高社会各界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关注,形成多方参与、广泛支持的良好氛围。 (三)实行监测评价 县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省监测评价指标体系要求,定期对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情况实施监测评价。 七、其他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仁寿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2.仁寿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书(新建、存量盘活项目参考文本) 3.仁寿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书(改建项目参考文本) 4.仁寿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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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仁寿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docx】 附件【仁寿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书.docx】 附件【仁寿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docx】 附件【仁寿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书(改建项目参考文本).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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