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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 | ||||||||||||||||||
2015-12-01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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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共同责任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构建监管体系 县政府设立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协调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机构为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由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或单位组成。 食品安全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职能。 各乡镇政府要建立本辖区食品安全组织、协调和具体工作的监管体系及工作机制。 二、明确监管职责 (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责。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食品安全的方针、政策,统一指导、协调全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定期分析全县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和协调处理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定期听取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情况汇报,督导各部门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对乡镇政府和县级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根据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决定和授权,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具体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各项计划、决议、表彰、奖励等事项的督办、检查和落实,起草文件,编发简报,承办会议。 (三)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共同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3.依法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4.做好食品监管信息安全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按照规定时限向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统计报表; 5.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6.依法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7.成员单位接到发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在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并派员赶赴现场,协同有关部门应对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农业、林业、卫生、粮食、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质监等部门是食品(含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部门职责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1.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主要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含种植业产品、畜产品、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销售、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2.县农业局主要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以及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运输、储存等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依法查处经营和使用违禁农业投入品行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等。 3.县卫生计生局主要职责:负责指导食品生产企业申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或国家标准,负责承担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下放或授权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协助培训食品从业人员,负责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负责食物中毒事件的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等。 4.县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负责畜禽产品养殖、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以及畜禽产品运输、储存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饲料、兽药等养殖投入品的监管,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和使用违禁兽药的违法行为;负责畜禽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的策略和技术措施的实施指导,加强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和标准体系建设,为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技术保障等。 5.县林业局主要职责:负责指导食用林产品生产、运输、储存、加工、经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严把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的准出关,不断完善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等。 6.县水务局主要职责:负责水产品从养殖环节、水产品产地环境以及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运输、储存等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其他水产养殖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 7.县粮食局主要职责:负责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油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实行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履行粮油质量标准管理和监督监测职能;把好粮食质量安全关;指导粮食行业的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等。 8.县工商质监局主要职责: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对食品相关产品推行质量诚信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承担产品防伪监督管理;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负责食品、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广告;协助食品许可审批部门,对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开展查处取缔工作等。 (五)部门、行业(系统)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机关、事业、企业单位是本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的主管部门,教育体育、卫生计生、民政、住建等部门是学校(托幼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六)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职责。 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县安监局、县商务局、县政府法制办、县广播电视台等部门是食品安全工作的协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各食品安全职能部门的正职负责人是本单位、本部门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本部门责任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安全事项负分管责任。 1.县委宣传部:负责食品安全重大活动宣传的组织协调工作,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2.县发改局: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行业发展政策,指导全县食品行业发展;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中,严格把好食品安全产业政策关。 3.县经信局:负责食品工业(含酒类)发展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的拟订和组织实施工作。 4.县财政局:负责按有关政策及规定,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和经费保障。 5.县公安局:负责侦查食品犯罪案件,打击食品违法犯罪活动;查处抗法案件,协助有关部门执法。 6.县环保局:负责对影响食品质量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组织开展初级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7.县城市行政执法局:负责食品摊贩经营场地规划和市场秩序规范工作。 8.县安监局: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9.县商务局:负责拟订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10.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协调解决县级部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中的争议;依法开展对食品行政执法进行检查、指导;监督纠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的违法执法行为。 11.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广播、电视食品广告发布的管理,依法对广告进行核实,杜绝虚假食品广告的发布;协助县食安委成员单位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 (七)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范围内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具体责任如下: 1.制定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规划、实施方案、应急预案和考核机制等,并组织实施。 2.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饮食。受县级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的委托在本辖区内开展食品安全重要活动,普及食品安全常识。 3.开展食品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行政许可受理和协助行政执法工作,制止和协助查处辖区内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违规行为。 4.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巡查,认真排查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发现问题严重的,应当向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5.在各村、社区设立食品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排除隐患、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 6.建立健全辖区内食品相关单位基础档案,对辖区内食品市场进行动态监控,履行食品安全职责,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实施执法监督工作。 7.及时收集食品安全事件信息,了解、掌握辖区内食品市场状况和舆情民意,为食品监管工作和市场健康发展出谋划策。 8.监督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及时举报不作为或乱作为等违纪违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9.按时完成县人民政府、县食安办和县食安委成员单位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一)建立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会议,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 (二)建立风险监测评估制度。县卫生计生局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工商质监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三)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工商质监、农业行政部门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并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四)建立评议考核制度。县政府对各乡镇政府和县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经费保障、能力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五)建立责任约谈制度。县政府对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或区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纳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六)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未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处置不力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岗位职责,要做到有岗、有人、有责、有手段,确保责任落到实处。 (二)细化制度。县级食品安全职能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完善具体的监管制度,细化监管办法和监督检查办法,创新监管手段,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得到有效推进。 (三)加强督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牵头抓好相关配套制度的修订完善,做好各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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