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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榴子、亚麻籽有关问题的公示 | ||||||||||||||||||
2017-09-28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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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食品原料应当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性审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石榴子为石榴科植物石榴Punica granatum L.的干燥果实、种子。石榴子未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名单”,不是国家卫生计生委批准的新食品原料。 亚麻籽在我国主要用于榨油,国家卫生计生委未开展亚麻籽作为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审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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