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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处置信息公开表
2018-09-14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null/2018-0037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8-09-14
 发布机构  县食药监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核查处置信息公开表  

序号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依据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仁寿县文林镇范老五副食经营部  

安华容  

该店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但由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仁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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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仁寿县文林镇范老五副食经营部  

安华容  

该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但由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仁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3日  

?

3  

仁寿县文林镇范老五副食经营部  

安华容  

该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但由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仁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3日  

?

4  

仁寿县文林镇明德副食品批发部  

唐明德  

该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但由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仁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3日  

?

5  

仁寿县文林镇明德副食品批发部  

唐明德  

该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但由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仁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3日  

?

6  

仁寿县文林镇三友水行  

李永忠  

该店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但由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仁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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