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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秋季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2023-08-3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A066/2023-00144  公开方式   公开日期  2023-08-30
 发布机构  仁寿县教育和体育局      
 公开程序 

仁寿县教育和体育局

仁寿县发展和改革局

仁寿县财政局

关于2023年秋季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仁教体发〔2023〕10号


各高(职)中,镇乡初中、小学、九年制学校,公办幼儿园: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意见》(川办发〔2003〕23号),《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纠风办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审计厅四川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规范教育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川教〔2008〕364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246号),《四川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川教函〔2021〕214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教函〔2022〕400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意见》(眉府办发〔2003〕8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2023年秋季全县中小学收费项目及标准通知如下。

一、高中学校收费项目、标准及要求

(一) 学费

1.一般普通高中每生每期280元。

2.市重点普通高中每生每期340元。

3.省重点普通高中每生每期460元。

(二)住宿费

1.二类(普通)住宿:每生每期100元。

2.一类(公寓)住宿:建有公寓住宿的学校必须严格按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标准收费,不得在住宿费之外收取热水费、开水费等名目的费用。未经批复和未住一类(公寓)宿舍的住宿费只能按二类(普通)住宿收费。

3.住宿费只对住校学生收取,严禁向没有住校的学生收取。

(三)课本费

课本费实行期初预收、期末按实结算。课本费预收标准为每生每期300元。

(四)作业本费

按30元/生·期收取。

(五)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取消招收择校生政策

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落实《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教办〔2012〕4号)和《眉山市教育体育局关于下达2016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眉教体发〔2016〕33号)精神,不得收取学生择校费和与入学挂钩的其他费用;根据《眉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眉教体函〔2022〕21号)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六)加强学校收费收入管理,规范支出行为

收费资金严格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学费收入应全部用于教育事业,不得提留、挪用;住宿费用于学生住宿用水耗电、环境卫生、设备购置和房舍、设备维修、折旧等项目开支。

二、中等职业学校的收费要求

根据《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要求免收学费,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执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高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教〔2007〕190号)要求。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享受免杂费的民办学校)收费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2014年全省十项民生工程及19件民生实事实施方案》,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和搭餐费,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的原则,据实收取,不得盈利,教辅材料目录和收费严格执行《眉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做好〈眉山市2021-2022学年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的通知》(眉教体函 〔2021〕95号)要求。

四、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足球即时比分〈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规定,仁寿县发展和改革局重新核定了全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一)县城城区内

省级示范公办幼儿园1800元/生·期;其它单设公办幼儿园1600元/生·期;佐桥小学附设幼儿园1400元/生·期。

(二)乡镇范围内

公办单设幼儿园1300元/生·期;公办小学附设幼儿园1100元/生·期。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点心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不得营利。

五、学校(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各学校(园)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政性收费一并收取。服务性收费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代收费按规定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各校(园)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性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六、严格按文收费,规范收费行为

各学校(园)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收费,不得违反上述规定自立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也不准代各级行政部门和其他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所有学校收费项目必须严格使用专用财政票据,并将收费项目、标准在学校收费公示栏内向社会长期公示,接受学生及学生家长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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