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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生活救助申请程序 | ||||||||||||||||||
2017-07-28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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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救助对象。凡具有本县户口,因突发性或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急需救助的人员可申请享受临时生活救助。主要有以下情况: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对下列人员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1、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 2、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3、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4、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5、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 6、其他不属救助范围以及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 (三)救助标准。 1、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由乡镇负责实施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人; 2、火灾由县民政局一次性救助3000-5000元/户; 3、重特大交通事故(无责任者)、雷击、溺水等意外重特大事件中符合救助条件人员由县民政局实行一次性救助,救助金额不高于3000元/人; 4、特殊情况经乡镇实施救助后仍有困难的由乡镇上报,县民政局实行一次性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一年内因同一事由只能申请一次临时生活救助,多项事由申请临时生活救助每年不超过两次。 (四)申请及审核审批程序申请享受临时生活救助的对象,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委会代为填写。 1、由乡镇人民政府救助的,需本人申请,村(居)委会入户调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批、发放救助资金。 2、由县民政局救助。 (1)受理。村(居)委会接到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后,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入户调查,提交村(居)委会评议小组评议并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出具村(居)委会证明,并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居)委会上报的临时生活救助申请材料后,对村(居)委会初审意见和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初审情况有异议的必须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对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由经办人和主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 (3)审批。县民政局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审核材料后及时进行复查,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家庭,同意给予临时生活救助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需给予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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