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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申请程序 | ||||||||||||||||||
2017-05-23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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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救助对象及范围 具有本县户籍,且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城乡困难群众,具体为下列人员: (1)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孤儿(简称“重点救助对象”)。 (2)我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 救助范围:(1)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2)对重点救助对象住院费用进行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及特殊疾病门诊费用进行救助。 (二)救助程序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患病需治疗时,由本人或代理人到乡镇民政办开具《仁寿县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申请表》;医疗机构确认救助对象相关信息;救助对象结账时,系统自动生成医保报销金额和应该享受的医疗救助金额,救助对象在获得医保报销的同时获得民政医疗救助。医疗机构每月定期将民政医疗救助的相关信息汇总并附相关材料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审核汇总后,将救助资金拨付到医疗机构。 (三)不予救助的情形: (1)在《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外的医疗费用; (2)属于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 (3)因吸毒、打架斗殴、违法行为等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 (4)因自伤、自残、自杀、醉酒、性传播疾病(艾滋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5)因美容矫形、生理性缺陷(学生儿童先天性疾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6)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发生的医疗费用; (7)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第三方责任发生的医疗费用; (8)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9)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10)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11)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12)特殊情况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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