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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申报程序 | ||||||||||||||||||
2017-03-23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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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农村户籍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一)个人申请。由农村居民本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村民小组代为提出申请。 (二)村委评议。经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示后无重大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收到评议意见后,对申请人的家庭和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说明理由。 (四)民政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后,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建立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说明理由。三、发放方式县财政局、县民政局每月通过银行直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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