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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办事指南
2019-12-25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8570251/2019-0007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9-12-25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一、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    

二、办理条件    

(一)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7.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8.收养三代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岁以上、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但一般不应超过18岁。    

9.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备注:被送养人应先将户籍上在亲生父母名下,且户籍属仁寿辖区。    

特殊情况    

1.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2.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三)被收养人条件    

1.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丧失父母的孤儿。    

3.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5.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三、办理程序    

收养人、送养人向县民政局提出收养申请和同意送养意见书,并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县民政局自收到收养人、送养人双方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调查。对符合收养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四、所需材料    

(一)收养人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1.收养申请书:基本情况、婚姻子女情况、被收养人的情况、收养的目的、收入情况、有无抚养能力、今后的决心。

2.证明: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证明须加盖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当地乡镇计生办、乡镇政府、县卫健局公章)。

3.体检报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离)婚证及复印件。如收养方是丧偶、失独,应出具相关死亡证明

5.照片: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单人证件照和合影照片(2寸彩照)各4张。

6.如收养方和送养方属于三代内同辈旁系血亲的,由公安部门或公证处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二)送养人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1.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1)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2)送养人如有违反计生政策,须出具接受处罚的票据,属于照顾生育的,提供计生部门出具的照顾生育或不予处罚手续。    

(3)送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离)婚证及复印件。(注:被送养人的户籍如不在送养人户口簿上,还需提供被送养人的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子、出生医学证明上又没有写生父或生母姓名的,还需提供亲子鉴定报告)。    

(4)送养人单人证件照(2寸彩照)各4张。    

(5)送养人与收养人无三代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的,须提供“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2.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查找不到的在提交下列材料后可以单方送养

(1)死亡证明、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下落不明的证明。    

(2)经公证的死亡或者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3.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能够证明生父母双方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文书。    

(2)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3)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4.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还应当提交生父母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生父母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证明。(注:生父母仅有单方有精神或智力残疾等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需出具法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由指定监护人代为送养并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地址:仁寿县文林镇群英街82号    

咨询电话:028-3620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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