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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仁寿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5月22日拟作出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审核意见的公示
2024-05-22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A074/2024-00038  公开方式   公开日期  2024-05-22
 发布机构  仁寿生态环境局      
 公开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足球即时比分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等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拟对眉山市仁寿县第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仁寿县富加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仁寿县禾加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仁寿县龙正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作出同意设置的审核意见。为保证审核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该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5月22日至2024年5月28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电来信进行反映。

联系电话:028-36292178

通讯地址:眉山市仁寿县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股

邮政编号:620500

拟作出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

排污口名称

设置单位

地理位置

污水

类型

排放方式

入河方式

设置类型

受纳

水体

执行标准

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t/a)

监督管理责任主体

眉山市仁寿县第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仁寿首创水务有限公司

仁寿县珠嘉镇国和村八组,宝马河左岸,污水处理厂东侧,蓉遵高速(成自泸高速)宝马河大桥上游约733m东经104°12′50″

北纬30°01′25″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连续

明渠

扩大

宝马河

执行《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中表1城镇污水处理厂标准。

污水排放量不超2190万m3/a。其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不超过657t/a、生化需氧量不超过131.4t/a、氨氮不超过32.85t/a、总磷不超过6.57t/a、总氮不超过219t/a、悬浮物不超过219t/a。

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仁寿县禾加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仁寿首创水务有限公司

仁寿县禾加镇黄坡社区4组,白鹤河左岸,污水处理厂北侧,荷花水库库尾处

东经104°26′10.78″北纬29°52′36.78″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连续

明管

已建

白鹤河

执行《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中表1城镇污水处理厂标准。

污水排放量不超过54.8万m3/a。其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不超过16.43t/a、生化需氧量不超过3.29t/a、氨氮不超过0.82t/a、总磷不超过0.16t/a、总氮不超过5.48t/a、悬浮物不超过5.484t/a。

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仁寿县富加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仁寿首创水务有限公司

仁寿县富加镇康乐村4组,富谢河右岸,污水处理厂西北侧,围墙外约20m

东经104°18′22.17″北纬29°56′42.93″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连续

明管

扩大

富谢河

执行《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中表1城镇污水处理厂标准。

污水排放量不超过219.0万m3/a。其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不超过65.7t/a、生化需氧量不超过13.14t/a、氨氮不超过3.29t/a、总磷不超过0.66t/a、总氮不超过21.9t/a、悬浮物不超过21.9t/a。

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仁寿县龙正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仁寿首创水务有限公司

仁寿县龙正镇花龙社区6组太公堡,排洪沟左岸,污水处理厂厂区西北侧,排洪沟沟口上游100m

东经103°58′25.46″、北纬30°00′55.03″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连续

明管

扩大

粤江河

执行《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中表1城镇污水处理厂标准。

污水排放量不超过156.95万m3/a。其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不超过47.09t/a、生化需氧量不超过9.42t/a、氨氮不超过2.35t/a、总磷不超过0.47t/a、总氮不超过15.70t/a、悬浮物不超过15.70t/a。

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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