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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处罚 | ||||||||||||||||||
2014-10-30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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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编码:008570155-B-001000 行政权力名称: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处罚 实施主体:仁寿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五十八条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电力企业和用户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自由裁量标准:一般处罚 相对人维权渠道: 1、在60日内可以依法向仁寿县人民政府或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依法向仁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仁寿县人民政府或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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