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县商务局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
无
外国(台、港、澳、侨)投资者(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有关外商投资企业
除商务部规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重要敏感商品、关税配额管理商品、在省工商局注册的经营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之外的其他加工贸易审批
2015年4月川府发〔2015〕12号文件扩权强县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