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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 | ||||||||||||||||||
2022-04-21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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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仁住建罚〔2021〕159号 被处罚人:李某 法定代表人:李某 地址: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四川垒盛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仁寿县文官镇石家社区三社3-13号施工修建的文宫溢丰庄园项目,担任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期间,疫情防控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以上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予以罚款人民币: 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仁寿县支行(仁寿县财政专户),地址:仁寿县文林镇金马路261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仁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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