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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郑某) | ||||||||||||||||||
2022-04-21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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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仁住建罚〔2021〕53号 被处罚人:郑某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在四川蜀锦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仁寿县天府大道旁修建的仁寿县万景天府长平文化水街一期项目,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期间,存在长期不在岗,未参加监理例会,相关资料签字不完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以上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2、施工过程中和竣工相关资料中的签字情况等证据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鉴于你作为该项目主要负责人,对该项目备案人员及现场管理存在诸多问题的违法行为不具从轻、从重情节,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认定为一般违法情形,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依法选择一般情形的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的规定,决定对你予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仁寿县支行(仁寿县财政专户),地址:仁寿县文林镇金马路261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仁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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