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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某) | ||||||||||||||||||
2022-05-10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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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仁住建罚〔2022〕3号 被处罚人:刘某 地 址: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在仁寿县大化镇华兴社区和劳动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担任安全员期间,对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整改安全隐患造成安全事故的行为,以上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2、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仁寿县大化镇安置点项目建筑工地“5·2”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内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鉴于你的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节,属于一般处罚情节,现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内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予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仁寿县支行(仁寿县财政专户),地址:仁寿县文林街道金马路261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仁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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