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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鑫势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2022-05-10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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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仁住建罚〔2022〕9号 被处罚人:四川鑫势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唐君 地 址: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一段8号1栋11单元19层1940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在仁寿县原肉联厂家属楼拆除过程中,未采取湿法作业、无降尘设备的行为,以上事实有1、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勘验记录;3、现场照片;4、拆除合同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配合调查,具有从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二、五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予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仁寿县支行(仁寿县财政专户),地址:仁寿县金马路261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仁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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