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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余某) | ||||||||||||||||||
2022-05-10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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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仁住建罚〔2022〕 7 号 被处罚人:余某 地 址: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在学府壹号·二期一标段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期间,存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以上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2、监理合同;3、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等证据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你的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认定为一般处罚情形,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决定对你予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仁寿县支行(仁寿县财政专户),地址:仁寿县文林镇金马路261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仁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2月 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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