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36201212 网站标识码:5114210002.
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许某) | ||||||||||||||||||
2022-05-31 作者: 点击数: | ||||||||||||||||||
|
||||||||||||||||||
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仁住建罚〔2022〕26号 被处罚人:许某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在仁寿县怀仁街道城北路麓府*栋*单元202室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计量装置的行为,以上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天然气供气合同等证据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鉴于你的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属于从重处罚情节,现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八)项之规定,决定对你予以罚款人民币小写: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仁寿县支行(仁寿县财政专户),地址:仁寿县文林街道金马路261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仁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27日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