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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第二批)
2022-12-26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A083/2022-00128  公开方式   公开日期  2022-12-26
 发布机构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程序 

序号

案件领域

当事人

案由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案件来源

立案日期

处罚日期

执法机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移送

复议

诉讼

备注

个人

单位

警告

罚款(单位:元)

没收违法所得(单位:元)

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

渔政

唐杰文


唐杰文涉嫌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案

仁寿县新店镇红光水库唐杰文使用1艘船舶利用流刺网进行非法捕捞作业。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1000





上级交办

2022.3.3

2022.3.11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仁农(渔业)罚[2022]1号




2

畜牧(含饲料、兽药、生鲜乳等)

王智园


王智园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鸽产品案

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4800





有关部门移送

2022.3.8

2022.3.29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仁农(动监)罚[2022]1号





3

畜牧(含饲料、兽药、生鲜乳等)

王杰


致爱宠物医院不使用动物诊疗病历档案

涉嫌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之规定

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四)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之规定


500





检查发现

2022.4.13

2022.5.18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仁农(动监)罚[2022]2号





4

渔政

简旭东


简旭东涉嫌经营销售禁用渔具案

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1000

360




检查发现

2022.5.12

2022.5.25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仁农(渔业)罚〔2022〕2号





5

渔政

叶启红


叶启红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案

叶启红未经他人同意在仁寿县禄加镇光华水库内使用粘网进行非法捕捞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2.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水产)》第5项第一款规定。


1200





有关部门移送

2022.6.30

2022.7.14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仁农(渔业)罚〔2022〕3号





6

渔政

兰仲明


兰仲明涉嫌在禁捕期天然水域非法捕捞案

兰仲明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规定在天然水域内使用抛撒罩网非法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2.《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水产)》第2项第一款“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 1.5 万元以下罚款。”


5000





有关部门移送

2022.7.11

2022.7.14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仁农(渔业)罚〔2022〕4号





7

农产品质量

龙小英


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农药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案

当事人在种植辣椒过程中,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农药“毒死蜱”

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二)超量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的农业投入品;”之规定,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监督其对生产的农产品作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危害或者隐患的,依法予以赔偿。”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农产品)》:“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监督其对生产的农产品作无害化处理。”之规定

600





群众举报或投诉

7.11

7.22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仁农(农产品)罚(2022)1号





8

农产品质量

万永川


万永川涉嫌超剂量使用农药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案

万永川在种植蔬菜过程中超剂量使用农药,当事人在种植韭菜过程中超剂量使用农药“吡虫啉”杀虫剂,有效成分含量:10%,剂型:可湿性粉剂。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规定。”


400





检查发现

2022.7.12

2022.8.25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仁农(农产品)2号





9

畜牧(含饲料、兽药、生鲜乳等)

郑贤兵


郑贤兵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2022年9月3日4时,仁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在仁寿县文宫镇一村道上查获一辆)载有122头育肥猪的货车(车牌号码:豫LN3670),承运人无法提供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022年9月3日8时许在仁寿县天宇屠宰场指定隔离观察点查获87头育肥猪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该查获的两批生猪合计209头(每头育肥猪均重:51公斤),均为郑贤兵经营和运输。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和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和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52900





检查发现

2022.9.3

2022.10.8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仁农(动监)罚[2022]2号





10

畜牧(含饲料、兽药、生鲜乳等)

张仪


张仪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2022年9月30日10时,仁寿县第一巡视组在仁寿县慈航镇疫情防控检查点G213线与井研县集益镇交界处现场查获一辆载有19头生猪的小型货车(车牌号码:川A5G0A2),当事人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和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和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8740





上级交办

2022.9.30

2022.10.25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仁农(动监)罚[2022]3号





11

种植(含种子、农药、化肥、植物检疫等)


仁寿县富加镇翠容农药店

富加镇翠容农药店涉嫌销售劣质农药案

2022年9月15日,仁寿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过期农药,货值总额为90元。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过期农药按劣质农药处理。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农药)》(修订)相关规定,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不足1000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2000


30袋



检查发现

9.22

11.8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仁农(农药)罚【2022】9号





12

种植(含种子、农药、化肥、植物检疫等)


仁寿县创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仁寿创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假农药案

2022年8月8日,仁寿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信访举报,仁寿创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拼多多上经营无农药登记证的农药,调查发现共发生交易10单,当事人在发现该产品不能挂网销售后,主动在销售平台将该产品撤销,并将销售了的产品进行了退货退款。主动要求购买方取消订单7单,产生有效交易3单,获得违法销售收入4217元。2022年9月14日,当事人与投诉人张先生协商退货退款1单,并于当日,通过拼多多平台退还非法销售收入1025元。9月20日,本机关对退回的118袋该产品进行证据登记保存。经调查核实后实际获得违法销售收入3192元。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按假农药处理”之规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农药)》:“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


10000

3192

118袋



群众举报或投诉

8.23

11.8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仁农(农药)罚【2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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