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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仁寿县文林镇东方紫韵足浴店雇佣童工行政处罚的公示 | ||||||||||||||||||
2023-04-12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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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文林镇东方紫韵足浴店,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地 址:仁寿县文林镇TCC世纪财富中心1栋。经查,仁寿县文林镇东方紫韵足浴店雇佣张某、俄柱某某2名未成年童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00元(大写:五千元整)罚款的规定,对仁寿县文林镇东方紫韵足浴店处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依据川办法〔2021〕3 号文件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公示内容见附件。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仁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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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1).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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