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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鑫盛昌水晶玻璃有限公司2023.7.20) | ||||||||||||||||||
2023-07-20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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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仁环罚〔2023〕5号 四川鑫盛昌水晶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MA6654WL7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xx身份证号码:51xxxxxxxxxxxxxxxx 地址:仁寿县汪洋循环经济园区(汪洋镇民益村3组) 我局从2023年5月12日起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专门制作重污染应急期间的生产台账应付检查,同时,还存在一份真实电子台账,生产记录与上述台账完全不同,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规范建立台账;2.在未取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擅自修建了二期建设项目(项目名称:日用玻璃制品制造积极深加工技改项目)。 以上事实有1、现场勘验笔录;2、现场照片;3、行政执法询问笔录(2份);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仁环罚告字〔2023〕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至2023年7月15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2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对不规范制作生产台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大写)人民币壹万壹仟柒佰元整(小写:¥11700.00元);2.对在未办理环评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修建了二期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大写)人民币伍拾捌万贰仟柒佰元整(小写:¥582700.00元)。合计对你单位处罚款(小写:¥594400.00元)。合计处以罚款(大写)人民币伍拾玖万肆仟肆佰元整(小写:¥5944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注:当事人需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缴款人相关信息,由生态环境部门出具“四川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后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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