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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山市黑龙滩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 ||||||||||||||||||
2023-12-21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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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仁环罚〔2023〕22号 眉山市黑龙滩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700793965784W 负责人:廖x身份证号码:51xxxxxxxxxxxxxxxx 地址:眉山市仁寿县黑龙滩镇远程大道 仁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风景名胜区内违规用地修建北支路、横四路、乐业路、乐业路支路、新环湖西路北段等5条市政道路,造成生态破坏。执法人员从2023年11月22日开始,对你公司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询问及收集资料,查实了上述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勘验笔录;2、现场照片;3、行政执法询问笔录(2份);4、《黑龙滩风景区市政道路涉嫌违规用地现场核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仁环罚告字〔2023〕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2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注:当事人需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缴款人相关信息,由生态环境部门出具“四川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后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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